周易尙氏學·附錄
于省吾
一九六二年九月,我去濟南參加孔子討論會,得識尙先生高足盧松安同志,談及先生遺著《周易尙氏學》一書,盧同志打算由私人集資,先印行若干部,以免失傳。當時我建議,最好由中華書局出版,盧同志也同意這樣作。孔子討論會結束後,我到北京,向中華書局負責同志推薦此書,嗣後由盧松安同志將原稿送去,經過審核,認爲可以出版。今年三月,中華書局以《周易尙氏學》稿本見寄,要求我作一篇序言。回憶二十年前,與尙先生過從時,得聞易象緒論。拙著《易經新證》先生曾爲之序,獎勉有加,今先生墓已宿草,反而序先生之書,追懷昔游,不禁涕零。茲不揣冒昧,對先生之書妄評得失,僅供讀者作爲參考而已。
易卦起源於原始宗教中巫術占驗方法之一的八索之占。古也稱繩爲索,八索卽八條繩子。金川彜族所保持的原始式八索之占,係用牛毛繩八條,擲諸地上以占吉凶。《易·繫辭》稱庖犧氏【卽伏羲氏】始作八卦,乃指八索之占言之。八索這一名稱,最早見於《左傳》、《國語》。八索之占是八卦的前身,八卦是八索之占的繼續和發展。近年來的學者們,都說八卦與伏羲氏完全無涉,這就未免“數典忘祖”,截斷了易卦的來源【詳拙著《伏羲氏與八卦的關係》】。
原始宗教的八索之占,到了階級社會的西周就發展爲八卦;到了戰國時人所作的《易傳》,又以卦爻辭爲基礎,進一步作哲學理論的推闡。《易·繫辭傳》說:“剛柔相摩,八卦相蕩”;“日新之謂盛德,生生之謂易”;“易之爲書也不可遠,爲道也屢遷,變動不居,周流六虛,上下無常,剛柔相易,不可爲典要,唯變所適”;“易窮則變,變則通,通則久”。由此可見,作者認爲宇宙間的萬事萬物都處於不斷運動、變化和矛盾鬭爭的過程中,誠然具有辯證法的因素。但是,總的說來,還脫離不了否泰、剝復和消息盈虛之說。例如《蠱·彖傳》所說的“終則有始”,《繫辭傳》所說的“原始反終”,仍然是循環論者的論調。
左昭二年傳敍韓宣子適魯,“見《易象》與《魯春秋》”。其稱《易》爲《易象》,足徵《易》之爲書是以象爲主的。《易·繫辭傳》也說:“是故易者象也,象也者像也。”因爲辭由象生,故《易》無象外之辭。《周易》的每一卦辭和每一爻辭,往往在幾句話裏有幾種不同的內容,假若不依象以釋辭,則奇奇怪怪,迷離惝恍,旣不知其辭之所本,更不知其義之所由生。但是,《說卦傳》所敍的象頗爲簡略,遠遠槪括不了易卦中各種各樣的象。於是主漢易以說象者,對於不解之象,則以“卦變”、“爻變”爲釋,故尙先生敍清儒解《易》說:“……而以漢人爲依歸,是矣。乃於漢人之曲說,亦靡不依據以爲護符。至求象不得,亦使卦再三變以成其象,奉虞氏爲不刊法則,而易學遂故步自封矣。”【見《焦氏易詁凡例》】
魏晉以前之說《易》者都主象,自王輔嗣掃象不談,專以承乘比應爲解,歷唐至宋,便極盛一時。尙先生說:“王輔嗣深知其謬,而不能求得其象,乃倡爲得意忘象之說,以掩其短。此端一開,程伊川遂謂得其義則象數在其中,本末顚倒。”【見《焦氏易詁凡例》】這是說程氏不能依象數以解卦爻辭,全憑主觀臆想以爲之說,反而說象數在臆想之中,這樣倒末爲本,是極其荒謬的。
先生鑽硏《焦氏易林》十餘年,著《焦氏易林注》十六卷,參考各家詁訓,反復推勘,積疑生悟,因而在《易林》中發現了久已失傳而與《周易》有關的內外卦象、互象、對象、正反象、半象、大象等凡百二十餘象的應用規律。驗之於《左傳》、《國語》的占象而合,驗之於《逸周書·時訓》的凖象而合,驗之於《周易》卦象也都基本上相合。先生以《易林》逸象與《周易》交融互證,分條加以闡發,著《焦氏易詁》十一卷。今就此書節錄三條於下:
一、乾日:“《易林》乾之泰云,白日皎皎。泰下乾,乾爲日,互震爲白,故曰皎皎。又泰之恒云,踰日歷月。恒互兌爲月,乾爲日,故曰踰日歷月。是《易林》顯以乾爲日也。後思易乾九三云,君子終日乾乾。乾爲日,三居卦末,故曰終日。大畜九三云,日閑輿衛。日亦指乾。”【卷一】
二、兌月:“《易林》復之臨云,月出平地。坤爲地,兌爲月,在下,故曰平地。又晉之小過云,月出阜東。小過艮爲阜,互兌爲月,震爲東,故月出阜東。……後思易小畜之月幾望,中孚、歸妹之月幾望,恒彖之日月得天久照,蓋皆以兌爲月。故《易林》用之,邵子亦用之也。”【卷一】
三、坤水:“《易林》乾之觀云,江河淮海,天之奧府。按觀下重坤,故曰江河淮海。又坤之升云,憑河登山。升上坤,坤水,故曰憑河。又訟之泰,弱水之西。坤水、坤柔,故曰弱水。”【卷一】“凡易言利往、利涉者,義无不通。特坤水象至東漢失傳,必以坎爲大川,遂爾歧誤,而解益之大川尤扞格難通。”【卷五“益、利有攸往利涉大川解”。按“川”字原本誤作“利”。】
以上所引三條,用《易林》乾日、兌月、坤水之象,與《周易》相證發,六通四辟,若合符契。學者只知離爲日,坎爲月爲水,則多與卦象不相應。先生以《焦氏易詁》爲基礎【讀本書者,須參閱《焦氏易林注》、《焦氏易詁》、《左傳國語易象釋》三書】,對於歷來的易象和易解,廣搜博采,評判其得失,取長舍短;同時,又結合其師吳摯甫《易說》的“陽遇陰則通、遇陽則阻”的原理【見本書“說例”】而加以發展,謂“易之道如電然,同性則相違,異性則相感”【見《易詁》“同人、利涉大川解”】,著《周易尙氏學》二十卷。於是久已晦盲的易象,始昭然若揭,可謂發幽闡微,集象學之大成。《焦氏易林注》仵墉敍引王晉卿說:“此書將二千年易家之盲詞囈說,一一駁倒,使西漢易學復明於世,孟子所謂其功不在禹下。”又引陳散原說:“讀尙氏《焦氏易詁》,嘆爲千古絕作。以今世竟有此人著此絕無僅有之書,本朝諸儒見之當有愧色。”
以上所述,主要是說明先生對易象的卓越發明。但是,本書也還存在着某些缺點和錯誤,例如:
一、有關《周易》作者的問題 先生對於畫卦者以及卦爻辭、《易傳》的作者,多因襲舊說。在本書“總論”中“第三論古易之類別”說:“伏羲旣畫卦,必更有書以申明其義。……後人謂黃帝始造字,伏羲祇畫卦无文字者,謬也”;“第四論周易誰作”說:“……故夫《周易》卦爻辭,純爲文王一人所作,其欲加入周公者,毫无根據,不可信也”;“第六論十翼誰作”說:“……故《十翼》非孔子不能爲,不敢爲,而紀錄《十翼》者,則孔子之門人也”。像以上各種肯定的說法,都脫離不了舊有圈套。先生對於近年來學者們的若干新說,一槪置之不理。縱然他們對於舊解有着一筆抹殺的過分主張,未可盡信,可是,伏羲氏旣畫卦又重卦,以及文王作卦爻辭,孔子作《十翼》等傳統說法,畢竟是靠不住的。
二、震象爲丘 《說文》謂“四方高中央下爲丘”,《淮南子·墬形》的“和丘”,高注謂“四方而高曰丘”。按震作☳,象四方高中央下之形。丘字卜辭作
,金文作
,以卦畫有橫無豎驗之,則古文字的丘字正與震象相符洽。《易林》革䷰之頤䷚說:“尼父孔丘”;【尙先生謂反震爲孔】,頤下震爲丘,故曰“尼父孔丘”;又屯䷂之噬嗑䷔說:“營邱【同丘】是適”,噬嗑下震爲丘【尙先生謂“震往故曰適”】,故曰“營邱是適”。這都是《易林》以震爲丘之證。以震爲丘,於《周易》中之言丘者無一不合。賁卦作䷕,六五:“賁于丘園”,丘園指“上互”爲震言之;頤卦作䷚,九三:“升虗邑”,馬注謂“虗,丘也”。丘邑指“上互”爲震言之。總之《周易》中言丘者三見,言虗者一見,都取象於震。而先生有的謂艮爲山以當丘,有的訓丘爲空,又以巽爲虗,旣不能一以貫之,又均背於易象。此外,鼎卦作䷱,《乾鑿度》謂“鼎象以器”。毛奇齡《仲氏易》說:“鼎有足有腹有耳有鉉,而卦文俱象之。下畫偶似足,二三四畫奇皆中實,似腹,五畫偶似耳,上畫奇似鉉。”按毛解甚確,而先生於本書從端木國瑚之說,謂“鼎之象不在鼎,而在伏象屯”,舍鼎形之實象而信伏象,未免疏失。
三、訓詁和史實 《說卦傳》以坎爲月,先生據《易林》逸象以兌爲月,用以解易,無一不通。但是,爲甚麽以兌爲月,則未加說明。按《說文》:“月,闕也。”《釋名·釋天》:“月,闕也,滿則闕也。”是月、闕疊韻,以音爲訓。再就形言之,古文字月作
或
,正像月闕形。兌上偶畫中闕,故以兌爲月【其它卦象,與文字形或音有關係者,在此不加詳論】。小過六二:“過其祖,遇其妣”,先生誤從《爾雅·釋親》“母曰妣”以爲之解。按妣爲祖母,《詩·斯干》的“似續妣祖”,《豐年》的“烝畀祖妣”,均以祖與妣對稱。《周禮·大司樂》“以享先妣”與“以享先祖”,相偶爲文。卜辭和金文均稱祖母爲妣,從無以妣爲母者。以妣爲母,始見於戰國末期的典籍,與易辭不符。否九五:“其亡其亡,繫于苞桑。”陸績訓苞桑爲叢桑,甚是。不言繫於桑而言繫於叢桑,自係就鞏固爲言。而先生謂“桑而叢生,其柔可知,繫於柔木,其危可知”,未能允當。坎六四:“樽酒簋貳用缶,納約自牖”,約爲勺的借字,卽酌酒之斗。《考工記》鄭注謂“勺,故書或作約”,是其證。《詩·采蘋》:“于以奠之,宗室牖下”,是古奠祭於牖下之證。“納勺自牖”,是說祭時自牖納勺於樽以挹酒。而先生引《周禮·司約》的“治神之約”以爲之解,乖於本義。《晉卦辭》:“康侯用錫馬蕃庶”,康侯卽《書·康誥》的康叔封,金文作“康侯丰”。而先生誤謂“康侯略如大侯,爲諸侯之美稱”。益六四:“利用爲依遷國”,依應讀作殷,卽《書序》所說的“成周旣成,遷殷頑民”。而先生誤據《說文》訓依爲倚。升六四:“王用享于岐山”,先生謂“紂能囚文王,何不可到岐山”。其實,紂何曾到過岐山?歸妹六五:“帝乙歸妹”,先生謂“帝乙,湯也”。其實,帝乙謂紂父,太乙何曾有帝乙之稱?
總起來說,先生的主要成就是通過對《焦氏易林》的多年鑽硏,在極爲錯綜複雜的情況下,用歸納方法,分析和總結了各種逸象的應用規律,進一步以之詮釋《周易》,基本上都是脗合無間的。因此,《左傳》、《國語》、《易林》和《易卦》的用象,才由前此的對立得到統一。由於《周易》無象外之辭,而先生的絕大發明則在乎象,解決了舊所不解的不可勝數的易象問題,可以說,先生對易象的貢獻是空前的。但是,也無可諱言,先生對《周易》的作者,只沿襲傳統舊說;並且,對某些卦象,以及文字、聲韻、訓詁和史實方面,仍有許多可議之處。不過,前者的若干發明是主要的,後者的某些缺點和錯誤是次要的。由於是非得失係客觀存在,不以個人愛憎爲轉移。有關本書的某些缺點和錯誤,與其使讀者勞神筆墨,一一加以指責,不如先事擇要說明之爲愈。因此,本文不敢阿其所好,爲先生迴短護非,遂不自量地舉出一些事例,評論其得失【當然限於篇幅,很不全面】。庶幾瑕不掩瑜,晶光赫露,而先生的苦心孤詣和一系列的發明,也可以信今而傳後了。
于省吾
一九六三年四月於長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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