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易尙氏學·卷六 上經
䷔噬嗑,亨,利用獄。
噬,齧也;嗑,合也。亨,通也。夫上下之不能相合者,中必有物間之;齧而去其間,則合而通矣。國家之有刑獄,亦復如是。民有梗化者,以刑克之,則頑梗去而上下通矣,故曰利用獄。震爲口,頤利求口實是也。爲口故曰噬。雷電合居於東,故曰合而章。震爲口。初至四正反震口合,上離正反兌口合,故曰噬嗑。自覆象失傳,及震爲口之象亡,噬嗑之義遂晦而不明。卦一陰一陽,剛柔交,故曰亨。坎爲獄。折獄之道,不明則人不服,不威則衆不從,今威明並濟,故利。
彖曰:頤中有物曰噬嗑,噬嗑而亨。剛柔分,動而明,雷電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雖不當位,利用獄也。
有物謂四。四在頤中,故曰有物。頤上下陽,中四爻皆陰,陰順陽,故求得口食。今四陽橫互於中,陽遇陽爲仇爲敵,不順;齧去此物,則合而通,故曰噬嗑而亨。卦陽爻與陰爻相間,故曰剛柔分。雷電合居於東,故曰合而章。五不當位,然文明以中,斷制枉直,不失情理,故利用獄也。
象曰:雷電,噬嗑;先王以明罰勅法。
罰、法皆坎象。勅,正也,威之用。明則離之用也。
初九,屨校滅趾,无咎。
震爲趾,坎爲校。初臨重陰,利往;往而遇坎,坎在震上,故曰屨校。校,械也。屨,貫也。言以械貫於震足之上,足不見,故曰滅趾。初當位,故无咎。
象曰:屨校滅趾,不行也。
此言人初有過,其過尙微,故罰亦從輕,使有所懲,而不至積累其罪,以至於誅。所謂小懲大戒也。初本利行,行而遇險,故不行。
六二,噬膚滅鼻,无咎。
震爲噬。二艮體,故曰膚,曰鼻。言艮膚艮鼻,爲震口所噬。隱伏於坎水之下,故曰滅。二乘剛,故有是象。按滅趾有類於刖刑,滅鼻有類於劓刑。皆初犯罪,刑之輕者,皆冀其有所懲於後也。二得中,故可免於咎。
象曰:噬膚滅鼻,乘剛也。
乘剛不順。
六三,噬腊肉,遇毒。小吝,无咎。
說文:腊,乾肉也。艮堅故曰腊。坎爲肉,故三爻四爻五爻皆言肉。坎爲毒,遇毒者,坎在前也。【坎肉象,詳焦氏易詁。】然有應,故小吝,无咎。王弼曰:噬以喻刑人,腊以喻不服,毒以喻怨生。按三不當位,以斯用刑,民必不服;豈惟不服,怨毒以生。言小民不知懲戒,仍積惡不悛也。
象曰:遇毒,位不當也。
三陽位。
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。利艱貞,吉。
胏,玉篇:肉帶骨也。離艮皆爲火,坎肉居中,故曰乾胏。艮爲金,坎爲矢【詳焦氏易詁】。四艮主爻,故曰金。亦坎主爻,故曰金矢。坎陷,故利艱貞。按周禮大司寇:以兩造兩劑,禁民獄訟,入束矢鈞金,然後聽之。茲云得金矢,仍寓止訟之意。夫令民入金矢,原欲止其獄訟,茲曰得金矢,是訟者不止,而益深其罪也。
象曰:利艱貞吉,未光也。
坎隱伏故曰未光,升五則光矣。
六五,噬乾肉,得黃金。貞厲,无咎。
離火,故仍曰乾肉。離色黃,五履艮金上,故曰得黃金。貞,卜問。失位,故貞厲。得中,故无咎。按五位雖尊,然不當位。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其堅有如噬乾肉之難。夫據尊位,能行其戮者也,乃物仍不服,不知誡懼,則其怙惡不悛,頑堅難化也明矣,故曰得黃金,言其堅愈進也。得黃金非吉辭,如吉則下不曰貞厲矣。
象曰:貞厲无咎,得當也。
得當者,得中也。
上九,何校滅耳,凶。
坎爲校,爲耳。上應在三,三坎體亦艮體,艮爲背爲何。坎校在艮背上,耳則遮矣,故曰滅耳。易爻在此,而象全在應者,此其一也。王弼曰:處罰之極,惡積不改者也。罪非所懲,故刑及其首。及首非誡,滅耳非懲,凶莫甚焉。正義曰:罪未及首,猶可戒懼歸善;罪已及首,性命將盡,非復可戒,故云及首非戒也。校旣滅耳,將欲刑殺,非可懲改,故云滅耳非懲也。
象曰:何校滅耳,聰不明也。
滅耳則有害於聰,故曰不明。
粤公网安备 44512202000019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