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尙氏學
    1. 卷五
      1. 同人卦第十三

周易尙氏學·卷五 上經


同人卦第十三


䷌同人于野,亨,利涉大川,利君子貞。

荀爽曰:乾舍於離,相與同居。九家曰:乾舍於離,同而爲日。天日同明,故曰同人。是乾之居南,漢儒已言之矣。又荀爽注陰陽之義配日月云:乾舍於離,配日而居;坤舍於坎,配月而居。不惟乾南,且言坤北。而惠徵君以爲此漢儒言先天之鐵證也。而欲滅其迹,曰荀氏用鬼易,以乾歸合離,坤歸合坎釋之。按乾歸爲大有,坤歸爲比,而荀氏所言者,則同人、師,乃離歸、坎歸也。於游歸恒例,尙不能知,而欲滅其證,其誰信之?故夫同人卦義,舍九家、荀爽說,无有當者。伏坤爲野。正義云:野以喻寬廣,言和同于人,宜無遠弗届也。易林、九家、荀爽皆以乾爲河爲海,是乾亦爲大川。利涉謂五,中正有應,故傳釋爲乾行。乾爲君子,故利君子貞。貞,卜問也。

彖曰:同人,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,曰同人。同人曰,同人于野亨,利涉大川,乾行也。文明以健,中正而應,君子正也。唯君子爲能通天下之志。

坤爲天下,五應二,故能通天下之志。詳解在焦氏易詁中。

象曰:天與火,同人;君子以類族辨物。

易以陰陽相遇爲類。【王引之繁稱博引,釋類爲比。豈知皆非易之所謂類。】族,正義云:聚也。聚居一處,故曰同人。然所以能聚者,以其類也。設失類而爲純陽或純陰,則不能聚矣。類族方能合異爲同。乾陽物,坤陰物,同一物也,而分陰陽。辨,別也,明也。同人五陽一陰,陰雖少,然五陽之所類也,卽五陽之所同也。同則不分。然陰物陽物,判然不同,辨而明之,方知同之中有異。易之道,同性相違,異物相感。自類字失詁,義遂不明。

初九,同人于門,无咎。

初於二陰獨近,故曰同人于門。象曰:出門同人。亦謂二近初,初出門卽遇也。虞翻以乾爲門,命四變陰以應初,若卦爲家人者。而惠棟、姚配中皆宗之。朱漢上强命初變,以艮爲門,若卦爲遯者。而毛奇齡、焦循宗之。是皆曲說害理。二坤爻,坤亦爲門戶也。

象曰:出門同人,又誰咎也?

誰咎,謂无咎。

六二,同人于宗,吝。

乾爲主爲宗,二五正應,故同人于宗。但卦五陽皆同于二,今二獨親五,則三四忌之,致吝之道也。下繫云:遠近相取,而悔吝生。遠謂應,近謂比。遠取應,則不能近取比。如无妄六二往應五而利,則不繫初。近取比,則不能遠取應。如中孚六四絕類上則不應初,而馬匹亡,是也。是故遠近萬不能兼取。同人六二遠應五,則有近不承陽之嫌,近承陽則失遠應,故吝也。彼夫咸六二、遯六二皆有應,象皆與此同。乃咸六二曰居吉,遯六二曰執之,皆戒其動,俾遠近皆不取。不取則悔吝免也。舊說皆不知其故在三四,故鮮有得解者。

象曰:同人于宗,吝道也。

許愼五經異義云:易曰同人于宗吝,言同姓相取,吝道也。按,此皆不明易理,不知吝之故何在,而爲此穿鑿之說。同人二與五,與大有五與二同也。乃大有五應乾,无同姓之嫌,此獨曰同姓,尙能通哉?

九三,伏戎于莽,升其高陵,三歲不興。

巽爲伏,爲寇盜,【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。】爲草莽,故曰伏戎于莽。乾爲山,爲陵,【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。】巽爲高,乾爲行,故曰升其高陵。乾爲歲,離卦數三,故曰三歲。三陽遇陽,得敵,其行塞,故升高不興也。

象曰:伏戎于莽,敵剛也。三歲不興,安行也。

敵剛,卽陽遇陽。安行,謂行難。

九四,乘其墉,弗克攻,吉。

巽爲墉,四居巽上,故曰乘其墉。乘墉據高,故不能攻之。然此爻不當位,无應予,承乘皆陽,困極矣。爻辭曰吉,則不得其義。象曰困而反則,似亦不得的解,而爲此无可奈何之解。獨虞翻命四變陰,當位有應,承乘皆陽,人人皆知其吉矣。然四變陰,則巽墉象毀,四居坎上,而謂乘其墉則不合矣。

象曰:乘其墉,義弗克也。其吉,則困而反則也。

則,法也。反則,言循分自守也。

九五,同人,先號咷而後笑,大師克相遇。

此與屯六二義同。屯二欲上應五,而爲三四同性之陰所隔,故屯邅不進。然與五爲正應,十年乃字,終必合也。同人九五欲應二,而爲三四同性之陽所阻,故先號咷。然與二爲正應,終必相遇,故後笑。伏震爲笑,爲後。虞翻以互巽爲號咷。卦伏坤,故曰師。相遇,謂遇二也。從前不能相遇者,以三四之伏戎爲害也。後克而勝之,故與二相遇。

象曰:同人之先,以中直也。大師相遇,言相克也。

端木國瑚曰:同人先天乾二中直,五无應,故號咷。後天離中虛,五得應,故後笑。以先後天解同人之先後及中直之義,雖未確切,較勝於舊解。

上九,同人于郊,无悔。

居外卦之上,故曰同人于郊。乾爲郊。上乘陽无應,遠居郊外,曠莫與儔,故曰志未得。伏坤爲志。

象曰:同人于郊,志未得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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