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尙氏學
    1. 卷七
      1. 剝卦第二十三

周易尙氏學·卷七 上經


剝卦第二十三


䷖剝,不利有攸往。

剝候卦,時當九月,陰消陽,柔變剛。雜卦云:剝,爛也。蓋陰消陽,柔變剛,皆以漸而及,非猝然爲之,有似於樹木老皮之剝落。歸藏作僕。僕與撲通。莊子人間世:蚉䖟僕緣。僕緣卽撲緣。撲,擊也。而豳風:八月剝棗。傳:剝,擊也。是僕與剝義同也。不利有攸往,謂陰不宜再長也。傳曰:小人長。陰長則陽消,故往不利。

彖曰:剝,剝也,柔變剛也。不利有攸往,小人長也。順而止之,觀象也。君子尙消息盈虛,天行也。

艮爲視,爲觀。【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。】觀卦,卽順而止。今一陽在上,下觀羣陰,仍觀象也。剝本消卦,然相對者必息。一消一息,一盈一虛,天道循環本如此,不足異也。

象曰:山附於地,剝;上以厚下安宅。

上謂上九。坤爲厚,爲下。艮爲宅,爲安。

初六,剝牀以足【句】,蔑【句】,貞凶。

初震位,故曰足。以,及也。周語:太宰以史祝。管子服制:官吏以命士。鹽鐵論大論篇:呻吟槁簡,誦死人之語,則有司不以文學。以義皆同及。剝牀以足,卽剝牀及足也。艮爲牀。易林比之賁云:展轉空牀,內懷憂傷。以賁艮爲牀也。剝全體艮象,故屢言牀。虞翻不知此象,以坤消乾初,成巽爲牀。而惠棟又謂巽爲木,坤西南卦,設木於西南奧,乾人藉之,牀之象也。故夫一象之失傳,可使名家易,迂曲至于如此,眞可歎也!蔑,釋文云:荀作滅。象曰滅下,蓋荀之所本。王陶廬云:蔑、滅古通。周語:而蔑其人民。文選鄰里相送方山詩:音塵慰寂蔑。注皆作滅。故王注云:猶消也。惟滅屬下讀,似難爲句。滅,說文:盡也。剝牀以足蔑者,言牀足被剝盡也,故卜問凶。虞翻下屬爲句,訓爲无,謂初失位,故曰蔑貞。謂失正也。然二爻當位,亦曰蔑貞,則不合矣。而清易家多從之,非。

象曰:剝牀以足,以滅下也。

滅下,卽釋蔑義。

六二,剝牀以辨【句】,蔑【句】,貞凶。

釋文云:辨,徐音辦具之辦,足上也。馬、鄭同。薛虞云:膝下也。王弼亦云足上。按馬、鄭、王等似皆以二在初上,故云足上。虞翻謂爲指間。王引之讀爲蹁。蹁,膝頭也。俞樾謂辨通胖。胖,脅側也。似皆未安。按周禮天官小宰:六曰廉辨。注:杜子春云,廉辨或作廉端。故賈疏云經本作廉端。是辨、端音近通用。端,首也。剝牀以端,是剝及牀頭也。剝之而盡,故貞凶。

象曰:剝牀以辨,未有與也。

未有與,言上无應。

六三,剝,无咎。

釋文:一本作剝之无咎,非。按之字,乃從象辭而衍,无者是也。三處五陰之中,獨能從善,不黨於上下二陰,故曰失上下。

象曰:剝之无咎,失上下也。

六四,剝牀以膚,凶。

四艮體,艮爲膚,故曰剝牀以膚。足、辨、膚,皆指牀言,膚猶言牀面也。人臥牀,身與牀切,剝及於是,故言近災。自王肅以膚指人身言,豈知剝及人身,則災及矣,胡得曰近?乃後儒惑之,謂牀不能稱膚。王引之謂:王弼云剝牀之足、剝牀之辨,下文亦可曰剝牀之膚乎?夫牀旣可曰足,曰辨,又何不可稱膚?似皆惑於肅說,故拘泥若是。

象曰:剝牀以膚,切近災也。

六五,貫魚以宮人寵,无不利。

坤爲魚,【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。】除易林外,後唯郭璞知之。洞林:璞筮遷徙,得明夷,曰:嗟呼黔黎,時漂異類;桑梓之邦,其爲魚乎。明夷上坤爲魚、爲邦,震爲桑梓,故曰桑梓之邦,其爲魚乎。剝重坤,故曰貫魚。艮爲宮,爲寵。以宮人寵者,周禮九嬪注云: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,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,三夫人當一夕。是天子之宮人進御,每夜九人或三人,故曰貫魚以宮人寵。言宮人之寵御,以次而進,若貫魚也。卽五率羣陰以承陽,魚貫而進也。詩邶風:宴爾新婚,不我屑以。箋:以,用也。以宮人寵,卽用宮人寵也。蒙之用說桎梏,益之利用爲依遷國,皆與此以字義同也。此與豫九四之朋盍簪,皆爲易象之最神妙,而最難於形容者。王陶廬云:易辭有非注視卦象不能解者。此等是也。而二千年來,因簪象、魚象之失傳,遂改簪爲戠、爲攢,以求與坎象合;命剝五變巽,以求與魚象合,而易理遂亡於解說矣。杜甫云:盍簪喧櫪馬。鮑照云:魚貫度飛梁。皆此二句之確詁。而杜詩尤非眞知易者,不敢如此道也。【宋蔡弼注杜詩,遂誤爲宴朋友。】

象曰:以宮人寵,終无尤也。

五得承陽,故无尤悔。

上九,碩果不食,君子得輿,小人剝廬。

艮爲果蓏。碩,大也。孤陽在上,故曰碩果。震爲食,震覆故不食。【震食象失傳。詳焦氏易詁。】卦一陽未消,賸餘在上,是其義也。艮爲君子,坤爲大輿、爲載。艮在坤上,乘輿之象也,故曰得輿。坤爲小人,艮爲廬。候卦陰終消陽,故曰剝廬。君子得輿,由上視下取象。小人剝廬,由下視上取象。

象曰:君子得輿,民所載也。小人剝廬,終不可用也。

坤爲民,艮爲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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