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周易尙氏學
    1. 卷八
      1. 坎卦第二十九

周易尙氏學·卷八 上經


坎卦第二十九


䷜習坎,有孚,維心亨。行有尙。

歸藏曰犖。李過曰:犖者,勞也。以萬物勞於坎也。黃宗炎曰:物莫勞於牛,故從牛。按,說文:犖,駁牛也。坤爲牛,陽入坤中,色不純,故曰犖。而牛爲物之最勞者,故取於駁牛。周易名坎,則取於陷險二義。上下坎,故曰習。羅汝懷云:習當爲褶。禮玉藻:帛爲褶。注:衣有表裏而无著也。急就篇注:褶,謂重衣。皆重複之義。而褶又假襲。禮:裼襲。書:卜不襲吉。故習當作襲。彖曰重險,象曰水洊至,卽釋習坎之義。自注有便習之說,後儒多從之。夫諳練于行事,此事理之常,豈有諳練于行險者哉?按羅說是也。彖傳、象傳,皆有明釋。王注及正義,詁爲便習,此所以有野文之譏也。孚,信也。有孚,謂二五居中遇陰,陽孚於上下陰也。舊解不知孚之故在陽遇陰,故說皆不當。坎爲心。亨,通也。心亨亦謂二五,傳所謂剛中也。行有尙,則專謂五。五往外得尊位,故曰有尙,曰有功。

彖曰:習坎,重險也。水流而不盈,行險而不失其信。維心亨,乃以剛中也。行有尙,往有功也。天險不可升也,地險山川丘陵也,王公設險以守其國。險之時用大矣哉!

水流若盈,則非坎矣。旣曰坎則不盈也。坎爲失,爲信;陽居中,故不失其信。五天位,居坎中,故曰天險。艮止,故不可升。二地位,居坎中,故曰地險。艮爲山,爲丘陵,坎爲川,故曰山川丘陵也。震爲王公。艮爲國,爲守,爲時,爲天。

象曰:水洊至,習坎;君子以常德行,習教事。

洊,再也。重坎,故曰再至。艮爲君子。震爲德行,爲言,故曰教。習則教之不已,而德行有常矣。

初六,習坎,入于坎窞,凶。

說文:窞,坎中更有坎。王肅云:坎底也。字林云:坎中小坎,一曰旁入。案王肅說是也。初居坎之最下,故入於坎底。

象曰:習坎入坎,失道凶也。

震爲大塗,故曰道。初於震无應,故曰失道凶。

九二,坎有險,求小得。

二失位,故有險。陰爲小。二居中,孚於上下陰,故曰求小得。

象曰:求小得,未出中也。

象曰未出中,言五无應,故曰未出。有應則上升五而當位,所得大矣。

六三,來之坎坎,檢【從鄭、向本】且枕。入于坎窞,勿用。

三居上下坎之間,來內爲坎,之外亦坎,故曰來之坎坎。孟子: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檢。趙岐云:檢,斂也。又釋名云:枕,檢也,所以檢項也。然則枕與檢義同。檢且枕,仍承來之坎坎言,言內外俱受檢制。旣檢且枕,仍與初爻之入坎窞同。夫前檢後枕,來往旣陷于險境,其不能用也必矣,故曰勿用。

象曰:來之坎坎,終无功也。

勿用,故曰无功。艮爲枕。易林需之大壯云:婚姻配合,同枕共牢。大壯通觀,以艮爲枕。坤衆故同枕。

六四,樽酒,簋貳用缶,納約自牖,終无咎。

坎爲酒,震爲尊,故曰尊酒。震爲簋。簋,祭器,以盛黍稷。中爻正覆震,故曰簋貳。貳、二同。曲禮雖貳不辭。注:貳謂重殽。此簋貳與損之二簋同。缶,說文:瓦器。簋貳用缶者,言用瓦簋。周禮旊人:爲簋。疏:祭宗廟用木簋,今用瓦,祭天地尙質,器用陶匏。郊特牲亦云:器用陶匏,象天地之性。王夫之謂缶瓦也,與禮經合,得其義矣。約,神約也。周禮秋官司約:掌六約,治神之約爲上,治民之約次之。爻辭言尊簋,則祭神也。故知此約爲神約。注:神約,命祀郊社羣望及祖宗也。漢書高帝紀:約先入關者。注:約,要也。呂覽淫辭:秦趙相與約。注:約,盟也。艮爲牖,震爲言,故曰納約自牖。言詔明神而要誓,薦其盟祝之載辭於牖下也。又春官詛祝:作盟詛之載辭,以敍國之信用。坎爲信,故要誓于神也。四承陽當位,故无咎。艮爲終,故曰終无咎。酒、缶、牖、咎爲韻。

象曰:樽酒簋貳,剛柔際也。

四承陽,故曰剛柔際。際,說文:會也。

九五,坎不盈,祇旣平,无咎。

坎不盈,義見前。祇,京、虞作禔,曰安也。鄭云當作坁,小丘也。按易字不能定者,當定之以象。鄭於復卦无祇悔,訓祇爲病,茲又訓爲坁,誠以坎不盈與祇旣平爲對文,則祇爲實字无疑。又五爲艮主爻,艮山故曰坁。而坁與氏通。說文:氏,巴蜀名山。岸脅之堆,旁箸欲落𡐦者,曰氏。氏崩聲聞數百里。揚雄賦:響若氏隤。而文選解嘲作坁隤。應劭云:天水有大坂名曰隴坁。韋昭云:坁音若是理之是。是坁與氏通。俞樾云:祇旣平,卽氏隤之氏。氏隤卽平矣。古本易蓋止作氏旣平,後人誤加示耳。案鄭詁爲坁,蓋卽疑祇爲氏,俞說正與鄭合。而韋昭音坁爲是。由是證祇、坁、禔音皆由氏得,從氐者誤也。王引之謂鄭作宛在水中坻之坻爲誤,豈知鄭並未作坻。坻,毛傳云:小渚。釋水云:小洲曰渚。茲曰小丘,明非渚也。以鄭作坁與解嘲同,與說文同也。不然,鄭豈不知仍詁爲病,使前後一律哉?坎爲平,故曰坁旣平。坎不盈爲一事,坁旣平又爲一事,上下對文。詁祇爲安者固非。仍詁爲病,於象雖合,於義未安也。

象曰:坎不盈,中未光大也。

陽陷陰中,雖得中而未光大。

上六,係用徽纆,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,凶。

劉表云:三股爲徽,兩股爲纆,皆索名,以繫縛罪人。虞翻云:徽纆,黑索也。徽纆之象,虞用卦變,以觀巽爲繩,非也。蓋坎爲矯輮,物之能矯輮者,莫過於繩,故以徽纆取象。坎爲棘,上坎下坎,故曰叢棘。寘、示通,周禮朝士鄭司農注,及穀梁宣二年范寧注引,皆作示于叢棘。而詩鹿鳴:示我周行。鄭則云示當作寘。寘,置也。寘于叢棘,舊解皆謂以黑索係罪人,置于獄,或議于九棘之下也。三歲不得,言三年不得出也。茹敦和云:坎爲三歲。

象曰:上六失道,凶三歲也。

上六應在三,三震爲道。乃三不應上,故曰失道。

案以叢棘爲獄者,虞說也。虞謂獄外種棘。張惠言以不知所本而疑之矣。以周禮秋官朝士爲本,使公卿議于九棘之下而定罪者,鄭說也。然不曰九棘,而曰叢棘。文王演易之時仍殷制,殷是否有三槐九棘之制不可知,則亦可疑也。況爻詞曰三歲不得,不得者,不能遂其願也。象曰上六失道,失道者,言所爲不當也。不當故不得。於入獄詞意皆不合。按列子說符篇:臣有所與共擔纆薪菜者,曰九方皋。是徽纆可以約薪菜。揚雄酒箴云:子猶瓶矣,居井之湄,不得左右,牽于纆徽。是徽纆可爲井索。胡爲必束縛罪人?若以業棘爲疑,詩云:園有棘,其實之食。又云:墓門有棘,斧以斯之。是棘常生于墓門及園囿。羽獵賦:斬叢棘,夷野草。吳志諸葛恪傳:升山赴險,抵突叢棘。是叢棘常生於山林。安在必爲獄?故易林需之坎云:鑿井求玉,非卞氏寶;名困身辱,勞无所得。上二句謂所施不得地,釋寘于叢棘,及失道之義也。下二句謂徒勞无功,釋寘于叢棘,三歲不得之義也。依易林此釋,似言徽纆所以繫物,然施于叢棘,則杈枒刺激,難于施設,故久不得。不得之故,則由於所寘失道也。如是,則不得與失道之故,與上文皆協洽矣。徽纆,皆繩索名耳,係物之用甚多。必謂專係罪人,无乃執乎!



校勘記:

字數:2133,最後更新時間:
卷一
卷十八
卷十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