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子道德經注·上篇


三十六章


將欲歙之,必固張之;將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將欲廢之,必固興之;將欲奪之,必固與之,是謂微明。

將欲除强梁、去暴亂,當以此四者。因物之性,令其自戮,不假刑爲大,以除將物也,故曰「微明」也。足其張,令之足,而又求其張,則衆所歙也。與其張之不足,而改其求張者,愈益而己反危。

柔弱勝剛强。魚不可脱於淵,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。

利器,利國之器也。唯因物之性,不假刑以理物。器不可覩,而物各得其所,則國之利器也。示人者,任刑也。刑以利國,則失矣。魚脱於淵,則必見失矣。利國〔之〕器而立刑以示人,亦必失也



校勘記

 道藏集注本無「不假刑爲大,以除將物也」句。又,宇惠説:「將物」之「將」字誤衍。波多野太郎説:「將」當作「戕」,「音形相近耳。公羊傳曰:『君親無戕』,則『戕』、『將』古字通用,審矣」。

 陶鴻慶説:「足其張」三字上疑當重經文「固張」二字。

 「衆」字,道藏集注本誤作「象」字。「歙」,收歛。

 「與其張之不足,而改其求張者」,疑有錯亂。陶鴻慶説:「『而改』有誤,未詳所當作。」宇惠説:「與」字誤衍。波多野太郎引一説:「『與』當作『於』,音之誤也。『改』當作『攻』。」又一説:「『與』讀爲『於』,『改』疑當作『歙』。」又一説:「『與』衍字,『改』疑『攻』。」按,「而改」無誤,疑「其求」二字誤倒,其文當作:「與其張之不足,而改求其張者。」「與」作「以」(由)解。此句意爲,由於其張之不足,因而改求其張者,則不是因物之性了。所以下文説:「愈益而己反危。」此正與上文:「令之足,而又求其張,則衆所歙也」之意相對。

 「利國之器也」,道藏集注本「也」字誤作「以」字。

 「各得其所」之「所」字,永樂大典本作「性」字。

 波多野太郎引一説:「刑以利國」上疑脱一「任」字。是承上句。

 波多野太郎説:「『見失』之『見』疑衍。」又引一説:「『見失』恐爲『見製』。蓋『製』字脱『刀』、『衣』爲『{⿻牛冂}』,與『失』相混耳。」又一説:「『見失』之『見』衍。」

 「之」字,據上文「利國之器」之意校補。

 「必失也」之「也」字,道藏集注本作「矣」。

字數:208,最後更新時間:2023-02-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