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老子道德經注
    1. 上篇
      1. 十六章

老子道德經注·上篇


十六章


致虚極,守静篤,

言致虚,物之極篤;守静,物之真正也

萬物並作,

動作生長。

吾以觀復。

以虚静觀其反復。凡有起於虚,動起於静,故萬物雖並動作,卒復歸於虚静,是物之極篤也

夫物芸芸,各復歸其根。

各返其所始也。

歸根曰静,是謂復命。復命曰常,

歸根則静,故曰「静」。静則復命,故曰「復命」也。復命則得性命之常,故曰「常」也。

知常曰明,不知常,妄作,凶。

常之爲物,不偏不彰,無皦昧之狀,温涼之象,故曰「知常曰明」也。唯此復,乃能包通萬物,無所不容。失此以往,則邪入乎分,則物離其分,故曰不知常則妄作凶也。

知常容,

無所不包通也。

容乃公,

無所不包通,則乃至於蕩然公平也。

公乃王,

蕩然公平,則乃至於無所不周普也。

王乃天,

無所不周普,則乃至於同乎天也。

天乃道,

與天合德,體道大通,則乃至於〔窮〕極虚無也。

道乃久。

窮極虚無,得道之常,則乃至於不窮極也

没身不殆。

無之爲物,水火不能害,金石不能殘。用之於心,則虎兕無所投其(齒)〔爪〕角,兵戈無所容其鋒刃,何危殆之有乎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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