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志第一百一十八
    1. 職官五
      1. 大理寺 鴻臚寺 司農寺 太府寺 國子監 少府監 將作監 軍器監 都水監 司天監

宋史卷一百六十五

志第一百一十八

職官五

大理寺 鴻臚寺 司農寺 太府寺 國子監 少府監 將作監 軍器監 都水監 司天監


大理寺  舊置判寺一人,兼少卿事一人。建隆二年,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。凡獄訟之事,隨官司決劾,本寺不復聽訊,但掌斷天下奏獄,送審刑院詳訖,同署以上于朝。詳斷官八人,以京官充;【國初,大理正、丞、評事皆有定員,分掌斷獄。其後,擇他官明法令者,若常參官則兼正,未常參則兼丞,謂之詳斷官。舊六人,後加至十一人,又去兼正、丞之名。咸平二年始定置。】法直官二人,以幕府、州縣官充,改京官則爲檢法官。

元豐官制行,置卿一人,少卿二人,正二人,推丞四人,斷丞六人,司直六人,評事十有二人,主簿二人。卿掌折獄、詳刑、鞫讞之事。凡職務分左右:天下奏劾命官、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,隸左斷刑,則司直、評事詳斷,丞議之,正審之;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,或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,隸右治獄,則丞專推鞫。蓋少卿分領其事,而卿總焉。凡刑獄應審議者,上刑部;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,卿同所隸官請對奏裁。若獄空或斷絕,則御史按實以聞。分案十有一,置吏六十有九。

先是舊制,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。熙寧五年,增詳斷官二爲十員。七年,置詳斷習學官十四,詳覆習學官六。九年,詔以「京師官寺,凡有獄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,囚逮猥多,難於隔訊,又暑多瘐死,因緣流滯,動涉歲時。稽參故事,宜屬理官,可復置大理獄。」始命崔台符爲知卿事,蹇周輔、楊汲爲少卿,各舉丞及檢法官。初,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,以問孫洙,洙對合旨,至是,命官起寺,十七日而成。元豐二年手詔:「大理寺近舉墜典,俾治獄事,推輪規摹,皆以義起,不少寬假,必懷顧忌,稽留弊害,無異前日。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,不供報糾察司。」三年,詔依舊供報。凡官屬依御史臺例,謁有禁。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,索案點檢。五年,詔毋以大理寺官爲試官。六年,又詔:「凡斷公案,先上正看詳當否,論難改正,簽印注日,然後過議司覆議;如有批難,具記改正,長貳更加審定,然後判成錄奏。」又刑部言:「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,先與刑部、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,然後注擬。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,正闕以丞補,丞闕以評事補。」詔刑部、吏部同著爲令。八年,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,更不先申本曹。

元祐元年,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,併左右兩推爲一司。三年,三省請罷右治獄,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于戶部,從之。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。四年,從刑部請,改本寺條,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,不在選限。【舊條,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。】紹聖元年,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。二年,復置右治獄,置官屬如元豐制。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送,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,或送御史臺治之。元符元年,應大理寺、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,不得奏請移送。又詔應奏斷公事,依開封府專條,不許諸處取索。

崇寧四年,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,以違制論。政和二年,詔法官任滿,擇職事修舉、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,仍許就任關升,理本等資序。五年,依熙、豐故事,復置習學公事四員,長、貳立課程,正、丞同指教。宣和七年,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。又詔大理寺、開封府承受公事,依法斷遣,不得乞降特旨。中興併省官寺,惟大理寺不併。

紹興初,詔正與丞並堂除。評事闕,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,申朝廷差填;如無應格,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。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。隆興二年,評事鞏衍言:「評事檢斷,躬自節案,親書斷語,最爲勞苦。」詔增置,以八員爲額。淳熙末,嚴寺官出謁之禁,以防請託、漏泄之弊。紹熙初,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,司直、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,各兼評事繫銜。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,分兩廳點檢,或有未安,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。慶元四年,定逐季仲月定日斷絕之法。嘉定八年,申嚴紹熙指揮,重司直、主簿之選,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。

左斷刑分案三:曰磨勘,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;曰宣黃,掌凡斷訖命官指揮;曰分簿,掌行分探諸案文字。設司有四:曰表奏議,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,兼旬申月奏;曰開拆;曰知雜;曰法司。又有詳斷案八房,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。又有敕庫,掌收管架閣文書。吏額:胥長一人,胥史三人,胥佐三十人,貼書六人,楷書十四人。【隆興共減七人。】右治獄分案有四:曰左右寺案,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;曰驅磨,掌驅磨兩推官錢、官物、文書;曰檢法,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;曰知雜。又有開拆、表奏二司;有左右推,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。吏額:前司胥史一人、胥佐九人,表奏司一人、貼書三人,左右推胥史二人、胥佐八人、般押推司四人、貼書四人。【隆興共減五人。】

鴻臚寺  舊置判寺事一人,以朝官以上充。元豐官制行,置卿一人,少卿一人,丞、主簿各一人。卿掌四夷朝貢、宴勞、給賜、送迎之事,及國之凶儀、中都祠廟、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,少卿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凡四夷君長、使价朝見,辨其等位,以賓禮待之,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、賜予、宴設之式,戒有司先期辦具;有貢物,則具其數報四方館,引見以進。諸蕃封冊,即行其禮命。若崇義公承襲,則辨其嫡庶,具名上尚書省。其周嵩、慶、懿陵廟,命官以時致享。若凶儀之節,宗室以服,臣僚以品,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。禮應成服,則卿掌贊導之儀,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。分案四,置吏九。其官屬十有二:往來國信所,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。 都亭西驛及管幹所,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。 禮賓院,掌回鶻、吐蕃、党項、女真等國朝貢館設,及互市譯語之事。  懷遠驛,掌南蕃交州,西蕃龜茲、大食、于闐、甘、沙、宗哥等國貢奉之事。 中太一宮、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,掌殿宇齋宮、器用儀物、陳設錢幣之事。  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,掌諸寺葺治之事。  傳法院,掌譯經潤文。 左、右街僧錄司,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。    同文館及管勾所,掌高麗使命。 已上並屬鴻臚寺。中興後,廢鴻臚不置,併入禮部。

司農寺  舊置判寺事二人,以兩制、朝官以上充;主簿一人,以選人充。掌供籍田九種,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、明房油,與平糶、利農之事。

元豐官制行,始正職掌,置卿、少卿、丞、主簿各一人。卿掌倉儲委積之政令,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,少卿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凡京都官吏祿廩,辨其精粗而爲之等;諸路歲運至京師,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于倉庾,藁秸則歸諸場,歲具封樁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;給兵食則進呈糧樣,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,嚴其禁;有負失者,計其虧數上于倉部。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,皆籍之。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御、頒賜植藏之物,戒有司先期辦具,造麴糵、儲薪炭以待給用。天子親耕藉田,有事于先農,則卿奉耒耜,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。分案六,置吏十有八。

初,熙寧二年,置制置條例司,立常平斂散法,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。三年五月,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,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,增置丞、簿,而農田水利、免役、保甲等法,悉自司農講行。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,改同判寺胡宗愈爲兼判。四年,以御史知雜鄧綰判寺,曾布同判。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,田寺考校升絀,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,計功賞之。六年,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,力有不給,乃置幹當公事官,以葉康直等四人爲之。七年,本寺言:「所主行農田水利、免役、保甲之法,措置未盡,官吏推行多違法意,欲榜諭官私,使人陳述,有司違法,從寺按察。」九年,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,罷之,從熊本請也。元豐四年,減丞一,主簿三。官制行,寺監不治外事,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。

元祐三年,詔司農寺置長貳。五年,以本寺主簿兼檢法。八年,復置提轄修倉所;紹聖元年,詔罷官屬,以其事歸將作監。四年,罷主簿,添丞一員。

政和六年,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,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。所隸官屬凡五十: 倉二十有五,掌九穀廩藏之事,以給官吏、軍兵祿食之用。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,月具數以報司農。 草場十有二,掌受京畿芻秸,以給牧監飼秣。 排岸司四,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。 園苑四:玉津、瑞聖、宜春、瓊林苑,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,修飭亭宇以備游幸宴設。 下卸司,掌受納綱運。 都麴院,掌造麴,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,及出鬻以收其直。水磨務,掌水磑磨麥,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。 內柴炭庫,掌諸薪炭,以給宮城及宿衞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。 炭場,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。

建炎三年,罷司農寺,以事務併隸倉部。紹興三年,復置丞二員。凡有合行事務,申戶部施行。四年,復置寺,仍置卿、少。十年,復置簿。隆興元年,併省主簿一員,明年,詔如舊制。乾道三年,詔糧綱有欠,從本寺斷遣監納,情理重者,大理寺推勘。分案五,南北省倉、草料場、和糴場隸焉。監倉官分上中下界,司其出納。諸場皆置監官。外有監門官,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,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,各分其事以佐本寺。 豐儲倉所,置監官二員,監門官一員。初,紹興以上供米餘數,樁管別廩,以爲水旱之助,後又增廣收糴。淳熙間,命右司爲之提領,後以屬檢正,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。別置赤曆,提領官結押,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。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,從司農寺差官盤量,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。監官、監門官遇考任滿,所屬批書外,仍于本所批書,視其有無欠折,以定其功過。在外,則鎮江、建康亦置倉焉。

太府寺  舊置判寺事一人,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;同判寺一人,以京朝官充。凡廩藏貿易、四方貢賦、百官奉給,時皆隸三司,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、帨巾、神席,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。

元豐官制行,始正職掌,置卿、少卿各一人,丞、主簿各二人。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,及庫藏、出納、商稅、平準、貿易之事,少卿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凡四方貢賦之輸于京師者,辨其名物,視其多寡,別而受之。儲於內藏者,以待非常之用;頒于左藏者,以供經常之費。凡官吏、軍兵奉祿賜予,以法式頒之,先給曆,從有司檢察,書其名數,鈎覆而後給焉。供奉之物,則承旨以進,審奏得畫,乃聽除之。若春秋授軍衣,則前期進樣,定其頒日,畿內將校營兵支請,月具其數以聞。凡商賈之賦,小賈即門征之,大賈則輸於務。貨之不售者,平其價鬻於平準,乘時賒貸以濟民用;若質取於官,則給用多寡,各從其抵。歲以香、茶、鹽鈔募人入豆穀實邊。即京都闕用物,預報度支。凡課入,以盈虧定課最,行賞罰。大祀,晨祼則卿置幣,奠玉則入陳玉帛,餘祀供其帨巾。分案九,置吏六十有五。

元祐初,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,三年,復歸本寺。又詔太府置長貳。五年,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。元符元年,增置丞一員。三年,改市易案爲平準,其市易務亦如之。崇寧中,置藥局七所,添丞一員點檢。宣和三年減罷。靖康元年,詔內外官司局所,依熙寧法,錢物並納左藏庫,凡省一百五所。又詔戶部、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,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,方許支給,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。

所隸官司二十有五: 左藏東西庫,掌受四方財賦之入,以待邦國之經費,給官吏、軍兵奉祿賜予。舊分南北兩庫,政和六年修建新庫,以東西庫爲名。西京、南京、北京各置左藏庫。 內藏庫,掌受歲計之餘積,以待邦國非常之用。 奉宸庫,掌供內庭,凡金玉、珠寶、良貨賄藏焉。 祗候庫,掌受錢帛、器皿、衣服,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。元豐庫,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,凡封樁者皆入焉。【神宗常憤契丹倔彊,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,聚金帛內帑,自製四言詩一章,曰:「五季失國,獫狁孔熾,藝祖造邦,思有懲艾。爰設內府,基以募士,曾孫保之,敢忘厥志。」每庫以詩一字目之,儲積皆滿。又別置庫,賦詩二十字,分揭於庫,曰:「每虔夕惕心,妄意遵遺業,顧予不武姿,何日成戎捷。」徽宗朝,又有崇寧庫、大觀庫。】 布庫,掌受諸道輸納之布,辨其名物以待給用。 茶庫,掌受江、浙、荊湖、建、劍茶茗,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、出鬻。 雜物庫,掌受內外雜輸之物,以備支用。 糧料院,掌以法式頒廩祿,凡文武百官、諸司、諸軍奉料,以券準給。 審計司,掌審其給受之數,以法式驅磨。 都商稅務,掌收京城商旅之算,以輸于左藏。 汴河上下鎖、蔡河上下鎖,掌收舟船木筏之征。 都提舉市易司,掌提點貿易貨物,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、雜買務、雜賣場皆隸焉。 市易上界,掌斂市之不售、貨之滯於民用者,乘時貿易,以平百物之直。 市易下界,掌飛錢給券,以通邊糴。 雜買務,掌和市百物,凡宮禁、官府所需,以時供納。 雜賣場,掌受內外幣餘之物,計直以待出貨,或準折支用。榷貨務,掌折博斛斗、金帛之屬。交引庫,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。 抵當所,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。 和劑局、惠民局,掌修合良藥,出賣以濟民疾。 店宅務,掌管官屋及邸店,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。石炭場,掌受納出賣石炭。 香藥庫,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、寶石之事。

建炎詔罷太府寺,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。紹興元年,復以章億守太府寺丞,措置印給茶鹽鈔引,續添置丞二員。四年,復置卿、少各一員。十年,復置主簿。十一年,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,遇合推賞,各與減磨勘二年。尋詔三丞一體行之。隆興元年,併省主簿一員,明年如舊制。設案七,以序次分管。監交案,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。中興後,所隸惟有糧料院、審計司、左藏東西庫、交引庫、祗候庫、和劑局、惠民局如前制所置。 左藏南庫,【係樁管御前激賞庫改。】以侍從官提領,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。 編估局、打套局、【二局係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,會其直以待貿易。】寄樁庫,【掌發賣香藥、匹帛,拘其直歸于左藏南庫。】置監官提領二人。

國子監  舊置判監事二人,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,凡監事皆總之。直講八人,以京官、選人充,掌以經術教授諸生。【舊以講書爲名,無定員。淳化五年,判監李至奏爲直講,以京朝官充。其後,又有講書、說書之名,並以幕職、州縣官充。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,稍遷京官。皇祐中,始以八人爲額,每員各專一經,並選擇進士并九經及第之人,相參薦舉。】丞一人,以京朝官或選人充,掌錢穀出納之事。主簿一人,以京官或選人充,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。【舊制,祭酒闕,始置判監事。】監生無定員。【並有蔭及京畿人,初隸監授業,後補監生;或隨屬游官,以久離本貫,不克赴鄉薦,而文藝可稱,亦許隸補試。廣文教進士,太學教九經、五經、三禮、三傳學究,律學館教明律,餘不常置。】元豐官制行,始置祭酒、司業、丞、主簿各一人,太學博士十人,【舊係國子監直講,元豐三年,詔改爲太學博士,每經二人。】正、錄各五人,武學博士二人,律學博士、正各一人。

祭酒  掌國子、太學、武學、律學、小學之政令,司業爲之貳,丞參領監事。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,分三舍。始入學,驗所隸州公據,以試補中者充外舍。齋長、諭月書其行藝于籍,行謂率教不戾規矩,藝謂治經程文。季終考于學諭,次學錄,次學正,次博士,然後考于長貳。歲終校定,具注于籍以俟覆試,視其校定之數,參驗而序進之。凡私試,孟月經義,仲月論,季月策。公試,初場以經義,次場以論、策。試上舍如省試法。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,爲上舍上等,取旨命官;一優一平爲中,以俟殿試;一優一否或俱平爲下,以俟省試。唯國子生不預考選。凡課試、升黜、教導之事,長貳皆總焉。車駕幸學,則率官屬諸生班迎,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。凡釋奠于先聖、先師及武成王,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。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,以爲學官之殿最賞罰。

博士,掌分經講授,考校程文,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。 正、錄,掌舉行學規,凡諸生之戾規矩者,待以五等之罰,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。 職事學錄五人,掌與正、錄通掌學規。 學諭二十人,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。 直學四人,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。 凡八十齋,齋置長、諭各一人,掌表率齋生,凡戾規矩者,糾以齋規五等之罰,仍月考齋生行藝,著于籍。 武學博士、學諭各二人,掌以兵書、弓馬、武藝訓誘學者。 律學博士二人,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。 小學,置職事教諭二人,掌訓導及考校責罰。學長二人,掌序齒位、糾不如儀者。集正二人,掌籍諸生名氏,糾程課不逮者。

熙寧初,詔用經術取士,廣闊黌舍,分爲三學,增置生徒,總二千八百人。隸籍有數,給食有等,庫書有官,治疾有醫。分案八,置吏十。元豐三年,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,先以所業進呈。五年,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,闕即差選人充正官,立行、守、試請奉法。八年,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。

元祐元年,詔太學每歲公試,以司業、博士主之,如春秋補試法。左司諫王巖叟言:「太學生補中人,乞並許應舉,罷一年之限。」詔國子監立法。又詔給事中孫覺、祕書少監顧臨、崇政殿說書程頤、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。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。二年,增司業一員。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。三年,詔國子監置長貳。四年,詔太學正、錄依熙寧法,選上舍生充,闕則以內舍生。五年,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:「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,學官不以訓導爲己任,補試伺察不嚴,有假手之弊。」詔禮部相度以聞。本部言:「生員遇有請益,許見長貳。仍詔生員以所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,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齋,詢考生員所業。凡私試不鎖宿,欲令不罷講說。」從之。

紹聖元年,監察御史劉拯言:「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、免省試、免解試之制。夫舊法欲行,必先嚴考察。請自今太學長貳、博士、正錄,選學行純備、眾所推服者爲之,有弛慢不公,考察不實,則重加譴責;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。」從之。又詔:「內外學官非制科、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,並罷。」又詔:「太學正、錄依元豐舊制,各置五人。」又詔:「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學制,重行考察,依舊條推恩。」左司諫翟思言:「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,今追復經義取士,乞令有司看詳,依舊頒行。」詔送國子監。又詔:「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。」又詔學官並召試,國子監長貳、臺諫官、外監司皆許薦舉。三年,司業龔原言:「公試依元豐舊制,以長貳監試,輪差博士五員考試,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。」從之。元符元年,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,毋過四十人。三年,復置春秋博士。【崇寧元年省罷。】

崇寧元年,宰臣蔡京言:「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,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,聽每三年貢入太學。上舍試仍別爲考,分爲三等,若試中上等,補充太學上舍,試中中等、下等者,補充內舍,餘爲外舍生。仍建外學于國之南,待其歲考行藝,升之太學。其外學官屬:司業一人,丞一人,博士十人,學正五人,學錄五人;職事人係學生充:學錄五人,學諭十人,直學二人,齋長、齋諭各一人。外舍生三千人,太學上舍一百人,內舍三百人,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,即上舍以二百人、內舍以六百人爲額。處上舍、內舍于太學,處外舍于外學。外學置齋一百,講堂四,每齋三十人。太學自訟齋移於外學。諸路貢士並入外學,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,升之太學爲上舍、內舍生。見爲太學外舍生,依舊在太學,候外學成日取旨。外學並依太學敕、令、格、式。」從之。二年,罷春秋博士。三年,詔辟雍置司成、司業各一員。四年,詔:「辟雍待四方貢士,在國之郊,太學教養上舍生,在王城之內,內外既殊,高下未倫;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,國子有祭酒、司業列於卿、少,事體不順,合行釐正。」改辟雍司成爲太學司成,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,凡學之事,皆許專達。仍立學官謁禁。

大觀元年,置國子博士四員,國子正、錄各二員,太學、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,國子、太學每經一員,辟雍二員。從薛昂之請也。三年,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。四年,詔省國子、辟雍博士五員,太學命官學錄一員,辟雍二員,國子命官正、錄及命官直學、國子監書庫官等官,並省罷,依紹聖格,毋用謄錄。政和元年,詔兩學博士、正、錄依舊制選試,朝廷除授。七年,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:「崇寧初,建辟雍于郊,以處貢士及外舍生,立太學于國,以處上舍、內舍。由州、郡而貢之辟雍,由辟雍而升之太學。法行之初,上、內舍之選未眾,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,無校定者出辟雍。比年上、內舍人日增,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,人數已多,居處迫隘,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,並居辟雍,升補上、內舍乃入太學。」從之。八年,詔兩學博士、正、錄并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,仍止試一經。【吏部具到元豐法:進士第一甲,或省試十名內,或府、監發解五名內,或太學公、私試三名內,或季試兩次爲第一人,或上舍、內舍生,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,或投所業乞試,並聽試,入上等注博士,中下等注正、錄,即人多闕少,願注諸州教授者聽。】

宣和三年,詔罷天下三舍,太學以三舍考選,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。州學未行三舍以前,應置學宮及養士去處,依元豐舊制。太學生並撥填舊額,辟雍正額入太學者,撥入額外,依舊制遇闕填。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,與免補試。辟雍官屬並罷。又詔國子博士、正、錄改充太學正、錄。七年,臣僚言:「熙、豐間,博士未嘗除代,近年以來,席未暖而代者已至,當從正、錄第進。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、周利建乞改除正、錄,候將來升爲博士。」從之。

靖康元年,諫議大夫馮澥言:「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,不專王氏之學,六經之旨,其說是者取之。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,執一偏之見,願詔有司考校,敢私好惡去取,重行黜責。」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。

建炎三年,詔國子監併歸禮部。未幾,詔復養生徒,置博士。紹興十二年,置祭酒、司業各一人。十三年,太學成,增置博士、正、錄。參用元祐、紹聖監學法,修立監學新法。詔國子博士、正、錄通治諸齋。學官闕,從本監選舉。其後,監學博士、正、錄增減不齊,兼攝並置不一。至隆興以後,正、錄不兼權,祭酒、司業並置,復書庫官;又定國子博士一員,太學博士三員,正、錄共四員,學官之制始定。淳熙四年,置監門官一員,兼管石經閣,以不釐務使臣充,以後相承不改。

武學  慶曆三年,詔置武學于武成王廟,以阮逸爲教授。八月,罷武學,以議者言「古名將如諸葛亮、羊祜、杜預等,豈專學孫、吳」故也。熙寧五年,樞密院言:「古者出師受成於學,文武弛張,其道一也,乞復置武學。」詔于武成王廟置學。元豐官制行,改教授爲博士。紹興十六年,詔修建武學,武博、武諭以兵書、弓馬、武藝誘誨學者。紹興二十六年,詔武學博士、學諭各置一員,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,其學諭差武學人,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。

宗學  元豐六年,宗室令鑠乞建宗學,詔從之,既而中輟,建中靖國元年復置。崇寧初,立月書、季考法。南渡初,建學。嘉定更新置四齋,後再增三齋。宗學博士,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。至道元年,太宗將爲皇姪等置師傅,執政謂環衞之官非親王比,當有降,乃以教授爲名。咸平初,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、北宅教授。南宮者,太祖、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,所謂睦親宅也。崇寧五年,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,位國子博士之上。靖康之亂,宗學遂廢。紹興四年,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,隆興省其一。嘉定九年十二月,始復置宗學,改教授爲博士,又置宗學諭一員,並隸宗正寺,在太常博士之下,諭在國子正之上,奉給、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,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。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。

書庫官  淳化五年,判國子監李志言:「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,名爲近俗,乞改爲國子監書庫官。」始置書庫監官,以京朝官充。掌印經史羣書,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,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。元豐三年省。中興後,併國子監入禮部。紹興十三年,復置一員;三十一年,罷。隆興初,詔主簿兼書庫。乾道七年,復置一員。

少府監  舊制,判監事一人,以朝官充。凡進御器玩、后妃服飾、雕文錯綵工巧之事,分隸文思院、後苑造作所,本監但掌造門戟、神衣、旌節,郊廟諸壇祭玉、法物,鑄牌印朱記,百官拜表案、褥之事。凡祭祀,則供祭器、爵、瓚、照燭。

元豐官制行,始置監、少監、丞、主簿各一人。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,少監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凡乘輿服御、寶冊、符印、旌節、度量權衡之制,與夫祭祀、朝會展采備物,皆率其屬以供焉。庀其工徒,察其程課、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,視將作匠法,物勒工名,以法式察其良窳。凡金玉、犀象、羽毛、齒革、膠漆、材竹,辨其名物而攷其制度,事當損益,則審其可否,議定以聞。少府所掌,舊有主名,其工作之事,則監自親之。

熙寧中,已釐歸有司,官制行,皆復舊。元豐元年,工部言:「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,該說不盡,功限例各寬剩,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,編爲定式。」從之。又詔:「文思監官除內侍外,令工部、少府監同議選差。」崇寧三年詔:「文思院兩界監官,立定文臣一員、武臣二員,並朝廷選差,其內侍幹當官並罷。」

分案四,置吏八。所隸官屬五: 文思院,掌造金銀、犀玉工巧之物,金采、繪素裝鈿之飾,以供輿輦、冊寶、法物凡器服之用。 綾錦院,掌織絍錦繡,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。 染院,掌染絲枲幣帛。 裁造院,掌裁製服飾。 文繡院,掌纂繡,以供乘輿服御及賓客祭祀之用。【崇寧三年置,招繡工三百人。】

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,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,掌祠祭器服之名物,各有專典。 旌節官二人,鑄印篆文官二人。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。以上並屬少府監。

將作監  舊制,判監事一人,以朝官以上充。凡土木工匠之政、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;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、鎮石、炷香、盥手、焚版幣之事。

元豐官制行,始正職掌。置監、少監各一人,丞、主簿各二人。監掌宮室、城郭、橋梁、舟車營繕之事,少監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。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,乘時儲積以待給用,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;寒暑蚤暮,均其勞逸作止之節。凡營造有計帳,則委官覆視,定其名數,驗實以給之。歲以二月治溝渠,通壅塞。乘輿行幸,則預戒有司潔除,均布黃道。凡出納籍帳,歲受而會之,上于工部。熙寧初,以嘉慶院爲監,其官屬職事,稽用舊典,已而盡追復之。元祐七年,詔攽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。八年,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,長貳隨事給限,丞、簿覆檢。元符元年,三省言:「將作監主簿二員,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,候成資替罷。」從之。崇寧五年,詔將作監,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,路并府、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,遵執元豐條格,不得應副。宣和五年,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。

分案五,置吏二十有七。所隸官屬十: 修內司,掌宮城、太廟繕修之事。 東西八作司,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。 竹木務,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,以給內外營造之用。 事材場,掌計度材物,前期樸斲,以給內外營造之用。 麥𪌭場,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䴰,以給圬墁之用。 窰務,掌陶爲塼瓦,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。 丹粉所,掌燒變丹粉,以供繪飾。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,掌儲積材物,以備給用。 退材場,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,掄其長短有差,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,餘備薪爨。 簾箔場,掌抽算竹木、蒲葦,以供簾箔內外之用。

建炎三年,詔將作監併歸工部。紹興三年,復置丞,仍兼總少府之事。十年,置主簿一員。十一年,詔依司農、太府寺,置長貳一員。隆興初,宮室無所營繕,職務簡省,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,以隸工部;本監惟置丞一員,餘官虛而不除。乾道以後,人材甚多,監、少、丞、簿無闕,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,悉寄俓于此,自是號爲儲才之地,而營繕之事,多俾府尹、畿漕分任其責焉。

軍器監  國初,戎器之職領于三司冑案,官無專職。熙寧六年,廢冑案,乃按唐令置監,以從官總判。元豐正名,始置監、少監各一人,丞二人,主簿一人。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,以給軍國之用,少監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,其弓矢、干戈、甲冑、劍戟戰守之具,因其能而分任之,量用給材,旬會其數以考程課,而輸于武庫,委遣官詣所隸檢察。凡用膠漆、筋革、材物必以時,課百工造作,勞逸必均,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,以詔賞罰。器成則進呈便殿,俟閱試而頒其樣式于諸道。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,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。元祐三年,省丞一員,紹聖中復置。政和三年,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製,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,及傳寫漏洩,論以違制。

分案五,置吏十有三。所隸官屬四: 東西作坊,掌造兵器、旗幟、戎帳、什物,辨其名色,謹其繕作,以輸于受藏之府。兵校工匠,其役有程,視精麤利鈍以爲之賞罰。 作坊物料庫,掌收鐵錫、羽箭、油漆之屬。 皮角場,掌收皮革、筋角,以供作坊之用。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。建炎三年,詔軍器監併歸工部,東西作坊、都作院併入軍器所。紹興三年,復置丞一員,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。十一年,詔復置長貳各一員。十四年,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,宗室爲寺監長貳自此始。

隆興初,詔置造軍器,已有軍器所隸工部,本監惟置丞一員。乾道五年,復置少監及簿。 六年,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,以奉使軍器少監爲名。是年,復置監一員。淳熙初元,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,由是呈驗寖省。二年,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;八年,沈揆復以監長行。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,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。嘉定十四年,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。是後,戎所、作坊已備官于下,宥府、起部並提綱于上,監居其間,事務稀簡,特爲儲才之所焉。

都水監  舊隸三司河渠案,嘉祐三年,始專置監以領之。判監事一人,以員外郎以上充;同判監事一人,以朝官以上充;丞二人,主簿一人,並以京朝官充。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,或一歲再歲而罷,其有諳知水政,或至三年。置局于澶州,號曰外監。

元豐正名,置使者一人,丞二人,主簿一人。使者掌中外川澤、河渠、津梁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,丞參領之。凡治水之法,以防止水,以溝蕩水,以澮寫水,以陂池瀦水。凡江、河、淮、海所經郡邑,皆頒其禁令。視汴、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。凡河防謹其法禁,歲計茭揵之數,前期儲積,以時頒用,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。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,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。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爲民利者,定其賞罰。凡修堤岸、植榆柳,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爲殿最。南、北外都水丞各一人,都提舉官八人,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,皆分職涖事;即干機速,非外丞所能治,則使者行視河渠事。

元豐八年,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。先是,導洛入汴,專置堤岸司;至是,亦歸之有司。元祐四年,復置外都水使者。五年,詔南、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爲任。七年,方議回河東流,乃詔河北、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,各兼南、北外都水事;紹聖元年罷。元符三年,詔罷北外都水丞,以河事委之漕臣;三年,復置。重和元年,工部尚書王詔言,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爲南、北兩外丞,從之。宣和三年,詔罷南、北外都水丞司,依元豐法,通差文武官一員。

分案七,置吏三十有七。所隸有: 街道司,掌轄治道路人兵,若車駕行幸,則前期修治,有積水則疏導之。

建炎三年,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。紹興九年,復置南、北外都水丞各一員,南丞于應天府,北丞于東京置司。十年,詔都水事歸于工部,不復置官。

司天監  監 少監 丞 主簿 春官正 夏官正 中官正 秋官正 冬官正 靈臺郎 保章正 挈壺正各一人。掌察天文祥異,鍾鼓漏刻,寫造曆書,供諸壇祀祭告神名版位畫日。監及少監闕,則置判監事二人。【以五官正充。】禮生四人,曆生四人,掌測驗渾儀,同知算造、三式。元豐官制行,罷司天監,立太史局,隸祕書省。


校勘記
〔一〕推輪規摹 「推輪」,當誤。長編卷二九六作「椎輪」,宋會要職官二四之七作「推論」。
〔二〕考校升絀 「絀」原作「出」,據宋會要職官四三之五改。
〔三〕將作監 「作」字原脫。按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一六:「至紹聖元年三省言:自復修倉所,所修屋宇較未置以前不甚相遠。詔罷所置官屬,事歸將作監。」將作監掌修繕營造之事,見下文。據補。
〔四〕和劑局 原作「和劑庫」。按繫年要錄卷九七說:「初置行在和劑局。」宋會要職官二七之六六也說:「內將葯局一所,以和劑局爲名。」上文也作「和劑局」,據改。
〔五〕行守試請奉法 按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一〇、長編卷三二六都作「行、守、試請受法」。
〔六〕職事人係學生充 「係」原作「保」。按本書卷一五七選舉志:「學生充學諭者十人,直學二人。」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一五作「係」,是,據改。
〔七〕經論 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二一作「經諭」,疑「論」是「諭」字形近之訛。
〔八〕學宮 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二二作「學官」,疑「宮」字係「官」字形近之訛。
〔九〕遇闕填 「遇」原作「過」,「闕填」二字原倒。同上書同條作「遇闕填」,是,據改。
〔一〇〕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 文義不協,按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二二作:「詔國子博士、正、錄改充太學博士、正、錄。」此處「太學」下當脫「博士」二字。
〔一一〕十三年 原作「十二年」,據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二三、二四和繫年要錄卷一四九改。
〔一二〕月書季考法 「考」字原脫,據宋會要崇儒一之一、通考卷五七職官考補。
〔一三〕李志 疑當作「李至」,按上文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的是李至,本書卷二六六李至傳同,「志」字當是「至」字之訛。
〔一四〕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 「置」原作「制」,「監」字原脫。按下文說:「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,少監爲之貳,丞參領之。」則當時所置長官當有監。通考卷五七職官考作「置監、少監、丞、主簿各一人」,據改。
〔一五〕掌修諸路水運材植 「修」,通考卷五七職官考作「受」,疑是。
〔一六〕三司冑案 「冑」下原衍「曹」字,據下文和本書卷一六二職官志、通考卷五七職官考刪。
〔一七〕元豐八年 「元豐」原作「元祐」。按此事長編卷三五六、通考卷五七職官考都繫於元豐八年,據改。
〔一八〕河北京西漕臣 「京西」原作「東西」。本書卷九二河渠志作「河北、京西轉運使、副、判官」,通考卷五七職官考作「河北、京西漕臣」,據改。
〔一九〕畫日 原作「晝日」,據宋會要職官三一之三、職官分紀卷一七改。
〔二〇〕三式 原作「王式」,據本書卷一五七選舉志算學條、宋會要職官三一之四改。
字數:11093,最後更新時間:2022-01-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