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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易集解纂疏
》
周易集解纂疏
小過
序卦曰:「有其信者必行之,故受之以小過」。
【韓康伯曰:守其信者,則失貞而不諒之道,而以信爲過也,故曰小過。】
【疏】孚爲信,中孚爲「有其信」。互震爲行,故曰「必行之」。又互艮,止守之象也。守其信而行,則「失貞而不諒之道」。所謂言必信,行必果,守硜硜之節,而不知大體,以信爲過者也。「可小事」,故曰小過。
䷽
艮下震上
小過。亨利貞。
【虞翻曰:晉上之三。當從四陰二陽臨觀之例,臨陽未至三,而觀四已消也。又有飛鳥之象,故知從晉來。杵臼之利,蓋取諸此。柔得中而應乾剛,故亨。五失正,故利貞。「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」。】
【疏】晉上之三成小過。從四陰二陽之例,自臨觀來。但二陽在中,臨陽未至三,而觀四已消。不能兩爻並動以成之卦,與訟四之初成中孚同例也。晉體離爲飛鳥。從晉來者,晉,乾宫遊魂卦也。臨否泰具乾坤義,晉三象曰「上行也」,虞彼注云「此則成小過,故有飛鳥之象焉。杵臼之利,見碩鼠出入坎穴,蓋取諸此也」。柔得中,謂五也。乾剛,謂五伏陽也。體震與巽同聲相應,故「柔得中而應乾剛」。過恭、過哀、過儉,過乎柔者也。然柔得中而應乾剛,得乎禮之本意。「嘉會足以合禮」,故亨也。五陰失正,利變之貞,故彖曰「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」。
可小事,
【虞翻曰:「小」謂五,晉坤爲「事」,柔得中,故「可小事」也。】
【疏】五陰爲小,故「小謂五」也。晉坤發于事業爲事。五得中,故「可小事也」。
不可大事。
【虞翻曰「大」謂四,剛失位而不中,故「不可大事」也。】
【疏】大事謂四,四剛失位而不得中,故「不可大事也」。
飛鳥遺之音,不宜上宜下,大吉。
【虞翻曰:離爲「飛鳥」,震爲「音」,艮爲止。晉上之三,離去震在,鳥飛而音止,故「飛鳥遺之音」。上陰乘陽,故「不宜上」。下陰順陽,故「宜下大吉」。俗説或以卦象二陽在内,四陰在外,有似飛鳥之象,妄矣。】
【疏】晉離爲雉,故「爲飛鳥」。小過震善鳴爲「音」,艮止爲止。晉上之三,離象毁,震艮象成,是「鳥飛去而音止」也,故曰「飛鳥遺之音」。遺,存也。上陰乘四陽謂五,故「不宜上」。謂五當變。下陰順三陽謂二,故「宜下大吉」。謂二「遇其臣」。俗説,宋衷説也。易无此象,故曰「妄矣」。
彖曰:「小過,小者過而亨也。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。
【荀爽曰:陰稱「小」。謂四應初,過二而去,三應上,過五而去,五處中,見過不見應,故曰「小者,過而亨也」。】
【疏】陽大陰小,故「陰稱小」。四應初,陰過二而去,三應上,陰過五而去,五處上中,見陰之過而不見陽之應,故曰「小者過而亨也」。案:小陰謂五,五過乎陽而應乾剛,故「過而亨」。艮爲「時」,震爲「行」,過五利變之正成咸,泰否相反,「終則有始」,「與時偕行」,故「過以利貞,與時行也」。
柔得中,是以小事吉也。
【虞翻曰:謂五也。陰稱「小」,故「小事吉也」。】
【疏】五柔得正,故「謂五也」。陰柔稱「小」,柔而得中,故「小事吉也」。
剛失位而不中,是以不可大事也。
【虞翻曰:謂四也。陽稱「大」,故「不可大事也」。】
【疏】剛失位,謂四也。陽剛稱「大」,失位不中,故「不可大事也」。
有飛鳥之象焉,飛鳥遺之音,
【宋衷曰:二陽在内,上下各陰,有似飛鳥舒翮之象,故曰「飛鳥」。震爲聲音,飛而且鳴,鳥去而音止,故曰「遺之音」也。】
【疏】二陽在内,象鳥之身。四陰在外,象翅與足。有似飛鳥舒翮之象,故曰「飛鳥」。此即虞君所謂「俗説」也。震善鳴爲「聲音」,「飛而且鳴」謂震。鳥去而音止謂艮,故曰「遺之音」。
不宜上宜下大吉,上逆而下順也。」
【王肅曰四五失位,故曰「上逆」。二三得正,故曰「下順也」。】
【疏】四陽五陰爲「失位」,四五在上,故曰「上逆」。二陰三陽爲得正,二三在下,故曰「下順也」。案:陰在陽上爲逆,故五宜正。陰在陽下爲順,故二不變。
象曰:「山上有雷,小過。
【侯果曰:山大而雷小,山上有雷,小過于大,故曰小過。】
【疏】艮一陽在上,陽爲大,故曰「山大」。震重陰在上,陰爲小,故曰「雷小」。今「山上有雷」,是小過于大也,故曰小過。愚案:艮止所以節禮,震動于上而過之,陰過于陽,故曰小過,陰,柔也。過恭、過哀、過儉,皆過于柔而不失乎禮之本者也。其過爲小,故君子以之。
君子以行過乎恭,
【虞翻曰:「君子」謂三也。上貴三賤,晉上之三,震爲「行」,故「行過乎恭」。謂三「致恭以存其位」,與謙三同義。】
【疏】艮三即乾三,乾三稱君子,故「君子謂三也」。上位貴,三位賤,晉上之三,是貴下于賤也。震足爲「行」,故「行過乎恭」。繫上曰「謙也者,致恭以存其位者也」。剥上之三成謙,故「與謙三同義」。
喪過乎哀,
【虞翻曰:晉坤爲「喪」,離爲目,艮爲鼻,坎爲涕洟,震爲出。涕洟出鼻目,體大過遭死,「喪過乎哀」也。】
【疏】晉坤喪于乙爲「喪」,又晉離爲目。體艮互兑,「山澤通氣」,以虚受澤,故「爲鼻」。坎水爲「涕洟」。萃上虞注云「自目曰涕,自鼻曰洟」。萬物出震爲「出」。涕洟出于鼻自爲「哀」。自二至四體大過,遭死象,故「喪過乎哀」。
用過乎儉」。
【虞翻曰:坤爲財用,爲吝嗇,艮爲止,兑爲小。小用止,「密雲不雨」,故「用過乎儉」也。】
【疏】晉坤土生萬物爲財,「致役乎坤」爲用,故「爲財用」。「坤爲吝嗇」,説卦文。兩體有艮爲止。小過互兑少女爲「小」,「小」謂五陰。小用而止,即六五「密雲不雨」之象也,故「用過乎儉」。
初六。飛鳥以凶。
【虞翻曰:應四離爲「飛鳥」,上之三,則四折入大過死,故「飛鳥以凶」。】
【疏】初應晉四,離爲飛鳥。晉上之三,成艮互兑,兑爲毁折,故「四折入大過死」。謂二至五
體大過死象也,故「飛鳥以凶」。初失正,利四來易位,四死大過,故以初凶也。按:初在艮下當止,失位故不止而飛。宜下不宜上,故凶也。
象曰:「飛鳥以凶,不可如何也」。
【虞翻曰:四死大過,故「不可如何也」。】
【疏】初應在四,四死大過,故「不可如何也」。
六二。過其祖,遇其妣。
【虞翻曰:「祖」謂祖母,初也。母死稱「妣」,謂三。坤爲喪爲母,折入大過死,故稱「祖妣」也。二過初,故「過其祖」。五變,三體姤遇,故「遇妣」也。】
【疏】對妣言,故知「謂祖母」。二過初,故「祖母謂初也」。説文「妣,歿母」,曲禮「生曰父母,死曰考妣」,故「母死稱妣」。二遇三,故「妣謂三也」。晉坤爲喪爲母,故二稱「王母」。今上折入大過,故「稱祖妣也」。二在巽三爲長女,三本晉坤,故三爲二母,死大過,故「稱妣也」。初,坤體之始,故爲祖母也。二在初上爲過初,故「過其祖」。五失位當變,二至五體姤,「姤,遇也」。三在二上,故「遇妣」也。
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
【虞翻曰:五動爲「君」,晉坤爲「臣」。二之五隔三,艮爲止,故「不及其君」。止如承三,得正體姤遇象,故「遇其臣,无咎」也。】
【疏】二應五,五不正,五動陽出,互乾爲「君」。晉内坤爲「臣」。二往應五隔三,互艮爲止,故「不及其君」。「如」與「而」通。近比艮止,止而承三,陰陽得正,體姤稱遇,故「遇其臣
」。小過之時順陽,故「无咎也」。
象曰:「不及其君,臣不可過也」。
【虞翻曰:體大過下,止舍巽下,故「不可過」。與隨三同義。】
【疏】二至五體大過,下體艮,互體巽,二止舍巽下,五君隔于三艮,二臣不應,故「臣不可過」。隨家陰隨陽,六三之上无應,承四互艮,故係于四。小過之時,陰過陽,以順陽爲吉,故「與隨三同義」。
九三。弗過防之,從或戕之,凶。
【虞翻曰:防,防四也。失位,從或而欲折之初。戕,殺也。離爲戈兵。三從離上入坤,折四死大過中,故「從或戕之,凶」也。】
【疏】尋虞義,當作「弗過」句,「防之」句,「從或」句,「戕之凶」句。「防,防四」者,謂三弗過四,應上而防四也。四失位應初,故「從或而欲折之初」,或即初也。宣十八年公羊傳「戕鄫子于鄫者何?殘賊而殺之也」,故云「戕,殺也」。晉離爲戈兵,故爲「戕」。三從離上入坤成小過,折四至二象死大過中,故「從或戕之,凶」也。「凶」謂四也,四之凶,不當見于三,謂三不防四,四折之初,則體飛鳥而成明夷,三離災眚,故致凶耳。
象曰:「從或戕之,凶如何也」。
【虞翻曰:三來戕四,故「凶如何也」。】
【疏】三不防四,四從初受傷,是「三來戕四」,而三亦受傷,故「凶如何也」。
九四。无咎,弗過遇之。
【九家易曰:以陽居陰,「行過乎恭」。今雖失位,進則遇五,故无咎也。四體震動,位既不正,當動上居五,不復過五,故曰「弗過遇之」矣。】
【疏】以九居四爲陽居陰,「行過乎恭」。失位有咎,今進而遇五得正,故无咎。四體震初爲動,位既不正,當動而上居于五,不復過五而遇五,故曰「弗過遇之矣」。愚案:失位,咎也。下正應初,故无咎。然亦不義之應也,故四弗過三之初,而待五陽反正,體姤爲遇,故曰「弗過遇之」。
往厲必戒,勿用永貞。
【荀爽曰:四往危五,戒備于三,故曰「往厲必戒」也。勿長居四,當動上五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。】
【疏】四陽不正,往必危五。「戒備于三」者,謂三當防四,故曰「往厲必戒也」。然長居于四,失位非宜,故勿長居于四,當動而上五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。愚案:四有正應,五陽當自出,得正應二。四往五失應則危,故必戒也。待五正,然後初四易位,成既濟定。四之初,則「潛龍勿用」之爻也。既濟定,則永得其正,故曰「勿用永貞」。
象曰:「弗過遇之,位不當也。往厲必戒,終不可長也。」
【虞翻曰:體否上傾,故「終不可長」矣。】
【疏】四失位,故常欲過三之初。五正體否,否上象曰「否終則傾,何可長也」。又體巽爲長,故「終不可長也」。
六五。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。
【虞翻曰:密,小也。晉坎在天爲「雲」,墜地成「雨」,上來之三,折坎入兑小爲「密」,坤爲「自我」,兑爲「西」,五動乾爲「郊」,故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」也。】
【疏】小畜小過皆稱「密雲」,故云「密,小也」。互兑少女,故稱小也。晉互坎水,在天爲「雲」,如需「雲上于天」是也。墜地成「雨」,如解「雷雨作」是也。晉上之三,變坎成兑,兑小,故「爲密」。坤形爲「自」爲「我」,故爲「自我」。兑,方伯正西卦,故「爲西」。五動互乾,乾,西北,野外稱「郊」。故「密雲不雨,自我西郊」。「不雨」者,體互巽艮,艮止而風散之也。
公弋取彼在穴。
【虞翻曰:「公」謂三也。弋,矰繳射也。坎爲弓彈,離爲鳥矢,弋,無矢也。巽繩連鳥,弋人鳥之象。艮爲手,二爲「穴」,手入穴中,故「公弋取彼在穴」也。】
【疏】爻例三爲公位,故「公謂三也」。夏官司弓矢「矰矢茀矢,用諸弋射」。鄭注「結繳于矢謂之矰矢」,故云「弋,繒繳射也」。晉坎爲弓輪,故爲弓彈。離爲飛鳥,又爲弋兵,故爲鳥矢。謂三弋取初,而正四成既濟,亦體具坎離也。「无」當作「弓」。言弋者,用弓矢也。又互巽繩,連繫于鳥,是弋人取鳥之象也。「人」下當脱「取」字。三艮爲手。二互巽伏艮山下,陰爻兩畫爲「穴」。初在穴中,艮手入穴中,故「公弋取彼在穴」也。愚案:五在晉爲互坎,上坎爲雲,故曰「密雲」。晉上之三,下坎爲雨,坎象毁,故「不雨」。五不正,四亦不正,四互兑爲西,陰過而上,由四過五,故「自我西郊」。尋小過象取飛鳥,初凶失正,在穴之鳥也。五變正,三爲公位,上承五志,取初易四,則六爻皆正。五陰小過,故「密雲不雨」,利變得正,故使三取初易四,「密雲不雨」即「不宜上」,「弋彼在穴」即「宜下大吉」也。蓋小過取象在五,故爻辭與卦辭同義。
象曰:「密雲不雨,已上也」。
【虞翻曰:謂三坎水已之上六,故「已上也」。】
【疏】晉三坎水,已之上六,故「不雨」。
上六。弗遇過之,飛鳥離之,凶。是謂災眚。
【虞翻曰:謂四已變之坤,上得之三,故「弗遇過之」。離爲「飛鳥」,公弋得之,鳥下入艮手而死,故「飛鳥離之,凶」。晉坎爲「災眚」,故「是謂災眚」矣。】
【疏】四失正,已變之坤,故「上得之三」。謂上弗待五正,遇三而過五應三,「弗遇過之」。上在晉,體離爲「飛鳥」。之三爲公位,故「公弋得之」。上爲飛鳥,下居于三,入坤死而成艮手,是「鳥下入艮手而死」也。故「飛鳥離之,凶」矣。「離」如「鴻則離之」之「離」也。三在晉,互坎爲「災眚」,今居于上,故「是謂災眚」。案:二五居中,三上已過,故皆凶。
象曰:「弗遇過之,已亢也」。
【虞翻曰:飛下稱「亢」,晉上之三,故「已亢也」。】
【疏】説文「頏,人頸也,本作亢」,是「頏」「亢」古字通也。邶風「頡之頏之」,毛傳「飛而上曰頡,飛而下曰𦐄」,故曰「飛下稱亢」。晉上飛而下,三不與上應,故曰「已亢也」。陽言亢,陰不言亢,故不從俗説也。
校勘記
〔一〕
潘校:「五」,原本作「四」,據卦象正。
〔二〕
潘校:「臣」,原本作「君」,據陳校本正。
字數:3608,最後更新時間:
2021-10-16 17:30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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説卦
序卦
雜卦
易筮遺占
附:中華校點本《前言》
附:中華校點本《點校體例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