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素問識
    1. 卷二
      1. 五臟生成篇第十

素問識·卷二


五臟生成篇第十


心之合脈也 張云。心主血。血行脈中。故合於脈。吳云。心主血而藏神。脈則血體而神用。故心合脈。

其主腎也 吳云。其以之爲主。而畏者腎也。志云。心主火。而受制於腎水。是腎乃心臟生化之主。故其主腎也。

凝泣 熊音。上兼陵反。結也。下音澀。不滑也。馬云。泣。澀同。吳同。楊慎外集云。素問。脈泣則血虛。又云。寒氣入經而稽遲。泣而不行。又云。多食鹹。則脈凝泣而變色。泣音義與澀同。按說文。沴。(音麗)水不利也。沴與。淚同。泣。亦水不利也泣。與澀同。亦可互證。

胝䐢而唇揭 吳云。肉粗疏胝䐢。而唇掀揭也。張云。胝。皮厚也。手足駢胝之謂。通雅云。胝。皮肉生繭不仁也。䐢。脯也。簡按巢源。有四肢發胝候。廣韻。胼胝。皮上堅也。䐢。集韻。仄遇切。皺也。蓋胝䐢者。斂縮之義。肉在皮里。肉之斂縮。不可得而見。唇爲肉之外候。以其掀揭。而知肉之斂縮。故言肉胝䐢而唇揭。若爲胼胝之類。則不通。

此五味之所合也五臟之氣 簡按當從太素。也字移氣下。

故色見 吳。故。改敗。非。

草茲 志云。茲。蓐席也。草茲者。死草之色。青而帶白也。簡按爾雅釋器。蓐謂之茲。郭注。公羊傳曰。屬負茲。茲者。蓐席也。史記倉公傳。望之殺然黃。察之如死青之茲。俱可以確志聰之解耳。馬王諸家。以滋釋之果然。則豈枯澤之色乎。並不可從。

黃如枳實 張云。黃黑不澤也。

黑如炱 千金翼。炱下有煤字。五行大義。作水苔。非。

赤如衃血 說文。衃。凝血也。

蟹腹 蟹黃。見本草。(李時珍云。腹中之黃。應月盈虧。)

如以縞裹朱 脈經。縞。作綿。禹貢。厥篚玄纖縞。孔傳。玄。黑繒。縞。白繒。纖。細也。小爾雅。繒之精者。曰縞。通雅。縞。子虛賦注。縞。鮮支。今所謂素硟。以石輾繒。色光澤也。詩豳風。我朱孔陽。爲公子裳。毛傳。朱。深纁也。孔氏疏。士冠禮裳注云。凡染絳。一入謂之縓。再入謂之頳。三入謂之緟。朱則四入矣。硃色深於緟。故云朱深纁也。志云。榮色隱見於皮膚之間。有若縞裹者也。

裹紅 說文。紅。帛赤白色。釋名。紅。絳也。白色之似絳者。

裹紺 說文。紺。帛深青揚赤色。釋名。紺。含也。青而含赤色也。簡按王注薄青。不知何據。馬注本於說文。

栝樓實 馬云。樓。蔞同。

裹紫 說文。紫。帛青赤色。論語皇疏。北方間色。

諸脈者皆屬於目 大惑論云。五臟六腑之精氣。皆上注於目。而爲之精。口問篇云。目者。宗脈之所聚也。

此四肢八溪之朝夕也 張云。四肢者。兩手兩足也。八溪者。手有肘與腋。足有骻與膕也。此四肢之關節。故稱爲溪。朝夕者。言人之諸脈髓筋血氣。無不由此出入。而朝夕運行不離也。邪客篇曰。人有八虛。皆機關之室。真氣之所過。血絡之所遊。即此之謂。一曰。朝夕。即潮汐之義。言人身血氣往來。如海潮之消長。早曰潮。晚曰汐者。亦通。吳云。朝夕。會也。古者君臣朝會謂之朝。夕會謂之夕。謂脈髓筋血氣五者。與四肢八溪。相爲朝夕。而會見也。簡按張前說似允當。蓋溪者。筋骨罅隙之謂。王充論衡云。投一寸之針。布一丸之艾。於血脈之溪。篤病有瘳。

肝受血而能視 李氏脾胃論。肝。作目。

指受血而能攝 說文。攝。引持也。莊子胠篋云。必攝緘縢。固扃鐍。攝字之義與此同。張云。按血氣者。人之神也。而此數節。皆但言血。而不言氣。何也。蓋氣屬陽而無形。血屬陰而有形。而人之形體。以陰而成。如九針篇曰。人之所以生成者。血脈也。營衛生會篇曰。血者。神氣也。平人絕穀篇曰。血脈和則精神乃居。故皆言血者。謂神依形生。用自體出也。

爲痹 王注𤸷字。釋音。音頑。廣韻。痹也。字彙。手足麻痹也。簡按痹病所指極廣。故加𤸷字。明其麻痹之痹。(後世頑麻頑痹之頑。本是𤸷字。蓋依音同。而稱之者。)志云。金匱要略曰。血痹病從何得之。師曰。汗出。臥不時動搖。加被微風遂得之。汗出者。言衛氣之虛於外也。臥則衛歸於陰。出則血行於外。加被風吹。則血凝於皮膚。而爲痹矣。要略云。血痹。外證身體不仁。如風痹狀。志以痹爲血痹。王則爲𤸷痹。義互相發焉。

不得反其空 馬云。空。與孔同。不得反其空穴。志云。空。骨空也。骨空者。節之交三百六十五穴會。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。血行於皮膚。不得反循於穴會。故爲痹厥也。吳張仍王注。簡按志注似與下文相順承。

大谷十二分 張云。大谷者。言關節之最大者也。在手者肩肘腕。在足者踝膝腕。四肢各有三節。是爲十二分。分。處也。按此即上文八溪之義。夫既曰溪。何又曰谷。如氣穴論曰。肉之大會爲谷。小會爲溪。肉分之間。溪谷之會。以行榮衛。以會大氣。是溪谷雖以小大言。而爲氣血之會則一。故可以互言也。上文單言之。故止云八溪。此節與下文小溪三百五十四名。相對爲言。故云大谷也。諸注(王馬吳同。)以大谷十二分。爲十二經脈之部分者。皆非。志云。分者。肉分而有紋理也。

小溪三百五十四名 張云。小溪者。言通身骨節之交也。小針解曰。節之交三百六十五會者。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。簡按子華子云。一身之爲骨。凡三百六十五節。即此義也。志云。名。穴名也。蓋肉分之間。而有交會。交會之處。而有穴名也。馬吳張俱依王注。四改三。志高仍舊文。非是。

少十二俞 吳云。俞。十二經之俞也。十二俞。不在三百五十三名之內。故言少十二俞。張云。謂十二臟之俞。如肺俞心俞之類。是也。此除十二俞。皆通於臟氣者。不在小溪之列。馬同。高云。十二俞。即大谷十二分。是也。簡按新校正云。別本。及全元起本。太素。俞。作關。知高注尤是。

衛氣之所留止 張云。凡此溪谷之會。本皆衛氣留止之所。若其爲病。則亦邪氣所客之處也。簡按諸家仍王義。張注似允。

緣而去之 張云。治以針石。必緣其所在。取而去之。緣。因也。簡按諸家仍王義。張注似允。

先建其母 吳云。建。立也。母。應時胃氣也。如春脈微弦。夏脈微鉤。長夏脈微軟。秋脈微毛。冬脈微石。謂之中和。而有胃氣。土爲萬物之母。故謂之母也。若弦甚。則知其病始於肝。鉤甚。則知其病始於心。軟甚。則知其病始於脾。毛甚。則知其病始於肺。石甚。則知其病始於腎。故曰。欲知其始。先建其母。馬云。母者。五臟相乘之母也。張云。母。病之因也。不知其母。則標本弗辨。故當先建其母。如下文某臟某經之謂。高云。母。病本也。簡按吳主王義。似是。

五脈 經脈別論云。五脈氣少。胃氣不平。三陰也。徵四失論云。診不中五脈。

巔疾 脈要精微論云。厥成爲巔疾。

過在 馬云。過者。病也。凡內經以人之有病。如人之有過誤。故稱之曰過。脈要精微論云。故乃可診有過之脈。此非過與不及之過。亦非經過之過。乃指病而言也。吳云。過。責其過也。言有上件病證。責其過在少陰巨陽。志云。實者邪實。虛者正虛。是以頭痛巔疾。乃邪氣實於上。而使正氣虛於下也。蓋邪之中人。始於皮毛氣分。留而不去。則轉入於經。是以過在巨陽少陰之經。而甚則入腎。蓋經絡受邪。則內干臟腑矣。簡按下文云。病在膈中。過在手巨陽少陰。則知吳義長矣。

徇蒙招尤 吳。徇。作眴。云。眴。音眩。目動也。目半合謂之蒙。全合謂之冥。尤。斿同。招尤。搖動不定也。張云。徇。亦作巡。行視貌。蒙。茫昧也。招。掉搖也。尤。甚也。目無光則矇昧不明。頭眩動。則招尤不定。滑云。徇蒙招尤。當作眴矇招搖。眴蒙。謂目瞬動而矇昧。下文目冥。是也。招搖。謂頭振掉而不定也。(要旨同)簡按本事方。招尤。作招搖。沈承之云。尤。與搖同。徇蒙者。如以物蒙其首。招搖不定。皆暈之狀也。志高並云。徇。眴同。眴眩。古字通。見揚雄劇秦美新文。蓋徇。眴同。眩也。尤。搖同。不必改字也。(張氏醫通云。徇蒙招尤。目瞑耳聾。肝虛風動也。六君子。加鉤藤。羌。防。芎。歸。甘菊。)

目冥 高云。冥。瞑同。

支鬲胠脅 吳云。支。支離而痛也。張云。支。隔塞也。志云。支。支絡。鬲。內膈也。簡按支。技同。王注六元正紀支痛云。支。拄妨也。諸注並非。廣雅。胠。脅也。

咳嗽上氣 吳云。聲出於肺。謂之咳。咳而連聲。謂之嗽。上氣。浮腫也。張云。上氣。喘急也。簡按周禮天官疾醫職。嗽上氣。鄭注。上氣。逆喘也。吳以上氣爲浮腫。誤。咳嗽詳義。見於咳論。

脈之小大滑澀浮沉 簡按邪氣臟腑病形云。調其脈之緩急小大滑澀。四難云。浮沉長短滑澀。俱舉脈之大綱而言之耳。

五臟相音 張云。相。形相也。音。五音也。相音。如陰陽二十五人篇。所謂木形之人。比於上角之類。又如肝音角。心音徵。脾音宮。肺音商。腎音羽。若以勝負相參。臧否自見。五而五之。二十五變。凡耳聰心敏者。皆可意會而識也。簡按王不釋相字。得張注而義明。志云。五臟之相。合於五音。發而爲聲。此亦主王注也。馬云。人有相與音。雖見於外。而五臟主其中。吳云。相音。五音相爲循環也。俱義未允。

赤脈之至也 吳。赤下句。馬云。赤白青黃黑之下。俱當讀。診人之色已赤矣。及其脈之至也。湧盛如喘之狀。張云。此下即所以合脈色也。

心痹 簡按鄭玄易通卦驗注云。痹者。氣不達爲病。王注蓋本於此。

喘而浮 脈經。浮下有大字。注云。喘。疑作濡。

驚有積氣 吳云。上虛。肺自虛也。下實。心在肺下而爲邪。謂之實也。蓋肺金不足。則心火乘其虛。而克賊之。驚。心實而驚。肺受火邪。失其治節。故有積氣在胸中。簡按諸注以驚爲上虛。吳獨以爲實。恐非。甲乙。作爲積氣在胸中。蓋積氣在胸中。心神不安。故驚。似義易通。

喘而虛 馬云。其脈喘。當爲虛。吳云。有積氣在胸中。令人喘而虛也。志云。膻中之正氣反虛。故爲虛喘也。簡按王注以喘爲病。吳志從之。爲是矣。

寒熱 張云。金火相爭。金勝則寒。火勝則熱也。吳同。志云。臟真高於肺。主行榮衛陰陽。陰陽虛乘。則爲往來之寒熱也。

使內 高云。得之醉而使邪氣之內入也。簡按此解不通。

長而左右彈 甲乙。而下有弦字。脈經。彈下有診曰二字。張云。言兩手俱長。而弦強也。彈。搏擊之義。

厥疝 高云。腹中。脾部也。有厥氣。乃土受木克。土氣厥逆。而不達也。土受木克。故不名曰脾痹。名曰厥疝。疝。肝病也。簡按脾痹。見四時刺逆從論。

女子同法 高云。女子無疝。肝木乘脾之法則同也。志云。男女氣血相同。受病亦屬同法。故於中央土臟。而曰女子同法者。欲類推於四臟也。簡按志注鑿矣。

得之疾使四肢汗出當風 吳云。脾主四肢。胃主四末。疾使四肢。則勞而汗易出。風乘土虛。客於其部。故見上件諸證。高云。得之疾。猶言得之外疾。簡按高注牽強。

上堅而大 張云。上。言尺之上。即尺外以候腎也。志云。上堅者。堅大在上。而不沉也。汪昂云。上字未解。簡按諸注未允。汪以爲未詳。實然。

五色之奇脈 簡按據甲乙。衍之奇脈三字。

面青目青 目青。諸本作目赤。當改。

字數:3333,最後更新時間:2023-10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