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素問識
    1. 卷三
      1. 三部九候論篇第二十

素問識·卷三


三部九候論篇第二十


吳據全元起。改爲決死生論。

眾多博大 志云。離合真邪論曰。余聞九針九篇。夫子乃因而九之。九九八十一篇。余盡通其意矣。此蓋言先立針經八十一篇。論九針之道。然眾多博大。不可勝數。故願聞要道。○吳以黃帝問曰余聞九針於夫子以下九十九字。爲冗文。

屬子孫 馬云。屬。囑同。張云。屬。付也。

著之骨髓 馬云。著。著同。張云。著。紀也。

歃血 馬云。歃。孟子云。束牲載書。而不歃血。簡按左傳正義云。凡盟禮。殺牲歃血。告誓神明。若有背違。欲令神加殃咎。使如此牲也。禮曲禮疏。割牲左耳。盛以珠盤。又取血。盛以玉敦。用血爲盟書。書成乃歃血讀書。熊音。歃。音霎。

更立 宋本。立。作互。馬志並同。

九野 吳云。九州之分野。張云。即洛書九宮。禹貢九州之義。簡按淮南原道訓。上通九天。下貫九野。高誘注云。九天。八方中央也。九野亦如之。又天文訓。天有九野。九千九百九十九隅。去地五億萬里。注云。九野。九天之野也。王注據爾雅。未允。

有下部有中部有上部 吳本。作有上部有中部有下部。

指而導之乃以爲真 張云。必受師之指授。庶得其真也。高云。必以指循切。而按導之。乃爲部候之真。簡按張注似是。真。當質。王注。有禮曰疑事無質質成也之文。明是字之誤。吳本。直改作質。蓋據王注。

兩額之動脈 張云。額旁動脈。當頷厭之分。足少陽脈氣所行也。簡按馬以爲瞳子髎聽會等處。非。

兩頰之動脈 張云。即地倉大迎之分。足陽明脈氣所行也。

耳前之動脈 張云。即和髎之分。手少陽脈氣所行也。

形藏四 志云。胃與大腸小腸膀胱。藏有形之物也。高同。簡按形藏四。諸家並仍王義。然頭角耳目口齒。理不宜謂之藏。考周禮天官疾醫職云。參之以九藏之動。鄭注。正藏五。又有胃膀胱大腸小腸。志注有所據。今從之。

去其血脈 馬云。去其脈中之結血。吳云。謂去其瘀血之在脈者。蓋瘀血壅塞脈道。必先去之。而後能調其氣之虛實也。

如參舂 高云。此上彼下。彼上此下。不相合也。

目內陷者死 張云。五臟六腑之精氣。皆上注於目。而爲之精。目內陷者。陽精脫矣。故必死。吳移下文足太陽氣絕者。其足不可屈伸。死必戴眼十六字。次於目內陷者死之下。

獨熱者病獨寒者病 簡按諸家不注。蓋熱乃滑之謂。寒乃緊之謂。志云。寒熱者。三部皮膚之寒熱也。恐非是。

獨陷下者病 志云。沉陷而不起也。獨大獨疾獨熱者。大過也。獨小獨遲獨陷下者。不及也。

以左手足上上 甲乙。手下。有於左二字。無一上字。吳改作以左手於病者足上上去踝。

庶右手足 甲乙。庶。作以。無足字。並與新校正所引異。吳改作以右手取病者足。諸家皆仍原文釋之。志云。此候生陽之氣。以知病之死生也。張云。手足之絡。皆可取而驗之。手踝之上。手太陰肺絡也。足踝之上。足太陰脾絡也。肺藏氣。而主治節。脾屬土。而主灌溉。故可取之以察吉凶。簡按諸家隨文詮釋。雖其義略通。然不若文字甲乙爲正。而注意以吳爲允。

其應 馬云。凡曰應者。應醫工之指下也。

蠕蠕然 熊音。蠕。而兗切。蟲行貌。張云。謂其軟滑而勻和也。

渾渾然 馬云。當作混混。不清也。簡按混。渾。古通用。淆雜也。老子。渾兮其如濁。不必改字。

是以脫肉 甲乙。無是以二字。似是。

身不去者 簡按馬注刺要論體解㑊然不去矣云。不能行動而去也。張云。不能動搖來去也。乃並仍王注。志云。邪留於身。而不去者死也。非。

其脈代而鉤 高云。代者。乍疏之象也。代而鉤者。乍數之象也。承上文乍疏乍數而言。若其脈代而鉤者。乃經絡內外不通。故病在絡脈。不死也。

一候後則病 志云。一候不應。是天地人之氣失其一矣。故主病。高云。脈有浮中沉三候。一候後者。浮以候之。脈不應指。不應則病矣。簡按以三部爲浮中沉。昉於難經。便取而釋之。非。

先知經脈 吳云。經常不病之脈。

以平旦死 吳云。平旦之際。昏明始判之時。陰陽交會之期也。故寒熱交作之病。以斯時死。

以日夕死 張云。日夕者。一日之秋也。風木同氣。遇金而死。高云。病風者。秋金肅殺之氣。病於肺也。日夕。乃申酉之時。肺金主氣。肺臟病。故以日夕死。

七診雖見 簡按七診。諸家仍王義。爲前文獨小獨大等之義。無復異論。而志云。七診。謂沉細懸絕盛躁喘數寒熱熱中病風病水。土絕於四季也。乃至下文風起之病。似七診之病。而窮矣。熊宗立脈決云。七診者。診宜平旦。一也。陰氣未動。二也。陽氣未散。三也。飲食未進。四也。經脈未盛。五也。絡脈調勻。六也。氣血未亂。七也。張則謂。此七者。焉得皆謂之診。總之一平旦診法耳。後世遂爾謬傳。竟致失其本原矣。

似七診之病而非也 張云。風者。陽病也。故偶感於風。則陽分之脈。或大或疾。經月者。常期也。故適值去血。則陰分之脈。或小或遲。或爲陷下。此皆似七診之脈。而實非也。皆不可以言死。然則非外感及經月之病。而得七診之脈者。非吉兆也。

脈候亦敗者死矣 張云。此承上文。而言風氣經月之病。本非七診之類。若其果系脈息證候之敗者。又非不死之比。簡按王以脈候爲脈應。張則爲脈息證候。王注似是。

以上下逆從循之 張云。上下逆從。各因其次。以治之也。簡按循。蓋因循病之所在而治之義。與上文切循其脈之循自異。

孫絡病者治其孫絡血 靈脈度篇云。經脈爲里。支而橫者爲絡。絡之別者爲孫。盛而血者。疾誅之。簡按新校正。引甲乙。絡病者治其絡血。無二孫字。今甲乙無血字。

在奇邪 馬云。其有奇邪者。不正之邪。適然所中者。吳云。奇邪。奇經之邪。張云。奇邪者。不入於經。而病於絡也。邪客大絡。則左注右。右注左。其氣無常處。故常繆刺之。簡按馬。在。讀爲有。

留瘦不移 吳。改瘦作廋。注云。廋。論語人焉廋哉之廋。匿也。言病邪留匿而不移。簡按通評虛實論。瘦留著。滑。改瘦作廋。吳亦從之。並似不穩。

節而刺之 張云。凡病邪久留不移者。必於四肢八溪之間。有所結聚。故當於節之會處。索而刺之。志高同。簡按當從王注。

見通之 新校正。引甲乙。是。

瞳子高者 張云。瞳子高者。目上視也。戴眼者。上視之甚。而定直不動也。馬云。此章(二十五字)爲第八節之脫簡。吳直移之於前文足太陽氣絕者云云之後。

手指及手外踝上五指留針 馬云。王注以爲錯簡者。是也。愚疑是第七節中手徐徐然下之脫簡。簡按此一句。吳以爲血實於上之治法。志高並以爲刺手太陽。而補足太陽之治。俱不可從。

字數:2047,最後更新時間:2023-10-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