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短經·卷第九 兵權


禁令第四十五


孫子曰:『卒未專親而罰之,則不服,不服則難用。卒已專親而罰不行,則不可用矣。故曰:視卒如嬰兒,故可與之赴深溪;視卒如愛子,故可與之居死地。厚而不能使,愛而不能令,亂而不知理,譬若驕子,不可用也。』

曰:『兵以賞爲表,以罰爲裏。』又曰:『令之以文,文,惠也。齊之以武,武,法。是謂必取。』故武侯之軍禁有七孫子曰:『無法之懸,無政之令。』司馬法曰:『見敵作誓,贍功作賞,此蓋圍急之時,不可格以常制。』其敵國理戎,周旋中野,機要綱目,不得不預領矣:一曰輕,二曰慢,三曰盜,四曰欺,五曰背,六曰亂,七曰誤,此治軍之禁也。 若期會不到,聞鼓不行,乘寬自留,迴避務止,初近而後遠,喚名而不應,軍甲不具,兵器不備,此謂『輕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 受令不傳,傳之不審,以惑吏士。金鼓不聞,旌旗不睹,此謂之『慢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 食不廩糧,軍不部兵,賦賜不均,阿私所親,取非其物,借貸不還,奪人頭首,以獲功名,此謂『盜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 若變易姓名,衣服不鮮,金鼓不具,兵刃不磨,器仗不堅,矢不著羽,弓弩無絃,主者吏士,法令不從,此所謂『欺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 聞鼓不行,叩金不止,按旗不伏,舉旗不起,指麾不隨,避前在後,縱發亂行,折兵弩之勢,卻退不鬥。或左或右,扶傷輿死,因託歸還,此謂『背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 出軍行將,士卒爭先,紛紛擾擾,軍騎相連,咽塞道路,後不得前,呼喚喧譁,無所聽聞,失行亂次,兵刃中傷,長將不理,上下縱橫,此謂『亂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 屯營所止,問其鄉裏,親近相隨,共食相保,呼召不得,越入他位,幹誤次第,不可呵止。度營出入,不由門戶,不自啟白。奸邪所起,知者不告,罪同一等。合人飲食,阿私所受,大言驚語,疑惑吏士,此謂『誤軍』。有此者,斬之。

斬斷之後,萬事乃理。所以鄉人盜笠,呂蒙先涕而後斬。馬逸犯麥,曹公割髮而自刑。故太公曰:『刑上極,賞下通。』孫子曰:『法令孰行?賞罰孰明?吾以此知勝。』此之謂也。

字數:633,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1-0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