遼史卷四十二
遼以幽、營立國,禮樂制度規模日完,授曆頒朔二百餘年。今奉詔修遼史,體與宋、金儗,其大明曆不可少也。曆書法禁不可得,求大明曆元,得祖冲之法于外史。冲之之法,遼曆之所從出也歟?國朝亦嘗因之。以冲之法算,而至於遼更曆之年,以起元數,是蓋遼大明曆。遼曆因是固可補,然弗之補,史貴闕文也。外史紀其法,司天存其職,遼史志是足矣。作曆象志。
大同元年,太宗皇帝自晉汴京收百司僚屬伎術曆象,遷于中京,遼始有曆。先是,梁、唐仍用唐景福崇玄曆。晉天福四年,司天監馬重績奏上乙未元曆,號調元曆,太宗所收于汴是也。穆宗應曆十一年,司天王白、李正等進曆,蓋乙未元曆也。聖宗統和十二年,可汗州刺史賈俊進新曆,則大明曆是也。高麗所志大遼古今錄稱統和十二年始頒正朔改曆,驗矣。大明曆本宋祖冲之法,具見沈約宋書。具如左。
宋武帝大明六年,祖冲之上甲子元曆法,未及施用,因名大明曆。
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,五萬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。
元法: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五。
紀法:三萬九千四百九十一。
章歲:三百九十一。
章月:四千八百三十六。
章閏:一百四十四。
閏法:十二。
月法: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一。
日法:三千九百三十九。
餘數:二十萬七千四十四。
歲餘:九千五百八十九。
沒分:三百六十萬五千九百五十一。
沒法:五萬一千七百六十一。
周天:一千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六百六十四。
虛分:萬四百四十九。
行分法:二十三。
小分法:一千七百一十七。
通周: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一十。
會周:七十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七。
通法:二萬六千三百七十七。
差率:三十九。
推朔術:
置入上元年數算外,以章月乘之,滿章歲爲積月,不盡爲閏餘。閏餘二百四十七以上,其年有閏。以月法乘積月,滿日法爲積日,不盡爲小餘。六旬去積日,不盡爲大餘。大餘命以甲子,算外,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。小餘千八百四十九以上,其月大。
求次月:
加大餘二十九,小餘二千九十。小餘滿日法從大餘,大餘滿六旬去之,命如前,次月朔也。
求弦望:
加朔大餘七,小餘千五百七,小分一。小分滿四從小餘,小餘滿日法從大餘,命如前,上弦日也。又加得望,又加得下弦,又加得後月朔也。
推閏術:
以閏餘減章歲,餘滿閏法得一月,命以天正,算外,閏所在也。閏有進退,以無中氣爲正。
推二十四氣:
置入上元年數算外,以餘數乘之,滿紀法爲積日,不盡爲小餘。六旬去積日,不盡爲大餘。大餘命以甲子,算外,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。
求次氣:
加大餘十五,小餘八千六百二十六,小分五。小分滿六從小餘,不餘滿紀法從大餘,命如前,次氣日也。
求土王用事:
加冬至大餘二十七,小餘萬五千五百二十八,季冬土用事日也。又加大餘九十一,小餘萬二千二百七十,次土用事日也。
推沒術:
以九十乘冬至小餘,以減沒分,滿沒法爲日,不盡爲日餘,命日以冬至,算外,沒日也。
求次沒:
加日六十九,日餘三萬四千四百四十二,餘滿沒法從日,次沒日也。日餘盡爲滅。
推日所在度術:
以紀法乘朔積日爲度實,周天去之,餘滿紀法爲積度,不盡爲度餘。命以虛一,次宿除之,算外,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。
求次月:
大月加度三十,小月加度二十九,入虛去度分。
求行分:
以小分法除度餘,所得爲行分,不盡爲小分,小分滿法從行分,行分滿法從度。
求次日:
加一度。入虛去行分六,小分百四十七。
推月所在度術:
以朔小餘乘百二十四爲度餘,又以朔小餘乘八百六十爲微分,微分滿月法從度餘,度餘滿紀法爲度。以減朔夜半日所在,則月所在度。
求次月:
大月加度三十五,度餘三萬一千八百三十四,微分七萬七千九百六十七,小月加度二十二,度餘萬七千二百六十一,微分六萬三千七百三十六,入虛去度也。
| 月行度 | 損益率 | 盈縮積分 | 差法 |
| 一日 十四【行分十三】 | 益【七十】 | 盈初 | 五千三百四 |
| 二日 十四【十一】 | 益【六十五】 | 盈【百八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六】 | 五千二百七十 |
| 三日 十四【八】 | 益【五十七】 | 盈【三百五十五萬七百六】 | 五千二百一十九 |
| 四日 十四【四】 | 益【四十七】 | 盈【五百五萬八千三百八】 | 五千一百五十一 |
| 五日 十三【二十一】 | 益【三十四】 | 盈【六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五十七】 | 五千六十六 |
| 六日 十三【十七】 | 益【二十二】 | 盈【七百二十萬二千六百九十一】 | 四千九百八十一 |
| 七日 十三【十一】 | 益【六】 | 盈【七百七十七萬二千七百一十一】 | 四千八百七十九 |
| 八日 十三【五】 | 損【九】 | 盈【七百九十四萬九百五十二】 | 四千七百七十七 |
| 九日 十二【二十二】 | 損【二十四】 | 盈【七百七十萬七千四百一十五】 | 四千六百七十五 |
| 十日 十二【十六】 | 損【三十九】 | 盈【七百七萬二千一百】 | 四千五百七十三 |
| 十一日 十二【十一】 | 損【五十二】 | 盈【六百三萬五千七】 | 四千四百八十八 |
| 十二日 十二【八】 | 損【六十】 | 盈【四百六十六萬三千一百】 | 四千四百三十七 |
| 十三日 十二【六】 | 損【六十五】 | 盈【三百九萬三百三】 | 四千四百三 |
| 十四日 十二【四】 | 損【七十】 | 盈【百三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】 | 四千三百六十九 |
| 十五日 十二【五】 | 益【六十七】 | 縮【四十五萬七千六十九】 | 四千三百八十六 |
| 十六日 十二【七】 | 益【六十二】 | 縮【二百二十三萬七百五十五】 | 四千四百二十 |
| 十七日 十二【十】 | 益【五十五】 | 縮【三百八十七萬五十四】 | 四千四百七十一 |
| 十八日 十二【十四】 | 益【四十四】 | 縮【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】 | 四千五百二十九 |
| 十九日 十二【十九】 | 益【三十二】 | 縮【六百四十八萬四百四】 | 四千六百二十四 |
| 二十日 十三 | 益【十九】 | 縮【七百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八】 | |
| 二十一日 十三【七】 | 益【四】 | 縮【七百八十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六】 | 四千八百一十一 |
| 二十二日 十二【十二】 | 損【十一】 | 縮【七百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七】 | 四千九百一十三 |
| 二十三日 十三【十九】 | 損【三十七】 | 縮【七百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】 | 五千一十五 |
| 二十四日 十四【一】 | 損【三十九】 | 縮【六百九十萬一千四百九十五】 | 五千一百 |
| 二十五日 十四【十六】 | 損【五十二】 | 縮【五百八十七萬一千七百三十五】 | 五千一百八十五 |
| 二十六日 十四【十】 | 損【六十二】 | 縮【四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九】 | 五千二百五十三 |
| 二十七日 十四【十二】 | 損【六十七】 | 縮【二百八十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】 | 五千二百八十七 |
| 二十八日 十四【十】 | 損【七十四】 | 縮【百八萬二千三百七十九】 | 五千三百三十一 |
推入遲疾曆術:
以通法乘朔積日爲通實,通周去之,餘滿通法爲日,不盡爲日餘。命日算外,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。
求次月:
大月加二日,小月加一日,日餘皆萬一千七百四十六。曆滿二十七日,日餘萬四千六百三十一,則去之。
求次日:
加一日。
求日所在定度:
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,以損益盈縮積分,如差率而一,所得滿紀法爲度,不盡爲度餘,以盈加縮減平行度及餘爲定度。益之或滿法,損之或不足,以紀法進退。求度行分如上法。求次日,如所入遲疾加之。虛去分,如上法。
陰陽曆:
| 損益率 | 兼數 | |
| 一日 | 益十六 | 初 |
| 二日 | 益十五 | 十六 |
| 三日 | 益十四 | 三十一 |
| 四日 | 益十二 | 四十五 |
| 五日 | 益九 | 五十七 |
| 六日 | 益五 | 六十六 |
| 七日 | 益一 | 七十一 |
| 八日 | 損二 | 七十二 |
| 九日 | 損六 | 七十 |
| 十日 | 損十 | 六十四 |
| 十一日 | 損十三 | 五十四 |
| 十二日 | 損十五 | 四十一 |
| 十三日 | 損十六 | 二十六 |
| 十四日 | 損十六 | 十 |
推入陰陽曆術:
置通實以會周去之,不滿交數三十五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半爲朔入陽曆分,各去之,爲朔入陰曆分,各滿通法得一日,不盡爲日餘。命日算外,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曆日也。
求次月:
大月加二日,小月加一日,日餘皆二萬七百七十九。曆滿十三日,日餘萬五千九百八十七半,則去之。陽竟入陰,陰竟入陽。
求次日:
加一日。
求朔望差:
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餘,滿三百三爲日餘,不盡倍之爲小分,則朔差數也。加一十四日,日餘二萬一百八十六,小分百二十五。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,日餘滿通法爲日,即望差數也。又加之,後月朔也。
求合朔月食:
置朔望夜半入陰陽曆及餘,有半者去之,置小分三百三,以差數加之。小分滿六百六從日餘,日餘滿通法從日,日滿一曆去之。命日算外,則朔望加時入曆也。朔望加時入曆一日,日餘四千一百九十八,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,十二日,日餘萬一千七百八十八,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,朔則交會,望則月食。
求合朔月食定大小餘:
令差數日餘加夜半入遲疾曆餘,日餘滿通法從日,則朔望加時入曆也。以入曆餘乘損益率,以損益盈縮積分,如差法而一,以盈減縮加本朔望小餘爲定小餘。益之或滿法,損之或不足,以日法進退日。
求合朔月食加時:
以十二乘定小餘,滿日法得一辰,命以子,算外,加時所在辰也。有餘者四之,滿日法得一爲少,二爲半,三爲太。又有餘者三之,滿日法得一爲強,以強幷少爲少強,幷半爲半強,幷太爲太強。得二者爲少弱,以幷少爲半弱,幷半爲太弱,幷太爲一辰弱,以前辰名之。
求月去日道度:
置入陰陽曆餘乘損益率,如通法而一,以損益兼數爲定。定數十二而一爲度。不盡四而一,爲少、半、太。又不盡者三而一,一爲強,二爲少弱,則月去日道數也。陽曆在表,陰曆在裏。
| 二十四氣 | 日中景 | 晝漏刻 | 夜漏刻 | 昏中星度 | 明中星度 |
| 冬至 | 一丈三尺 | 四十五 | 五十五 | 八十二【行分二十一】 | 二百八十三【行分八】 |
| 小寒 |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| 四十五【六】 | 五十四【四】 | 八十四 | 二百八十二【六】 |
| 大寒 | 一丈一尺二寸 | 四十六【七】 | 五十三【二】 | 八十六【一】 | 二百八十【六】 |
| 立春 | 九尺八寸 | 四十八【四】 | 五十一【六】 | 八十九【三】 | 二百七十七【三】 |
| 雨水 | 八尺一寸七分 | 五十【五】 | 四十九【五】 | 九十三 | 二百七十三【七】 |
| 驚蟄 | 六尺六寸七分 | 五十二【九】 | 四十七【一】 | 九十一 | 二百六十八【二十】 |
| 春分 | 五尺三寸七分 | 五十五【五】 | 四十四【五】 | 百二【三】 | 二百六十四【三】 |
| 清明 | 四尺二寸五分 | 五十八【一】 | 四十一【九】 | 百六【二十一】 | 二百五十九【八】 |
| 穀雨 | 二尺二寸六分 | 六十【四】 | 三十九【六】 | 百一十一【三】 | 二百五十四【四】 |
| 立夏 | 二尺五寸三分 | 六十二【四】 | 三十七【六】 | 百一十四【十八】 | 二百五十一【七】 |
| 小滿 | 一尺九寸九分 | 六十三【九】 | 二十六【一】 | 百一十七【十二】 | 二百四十八【十七】 |
| 芒種 | 一尺六寸九分 | 六十四【八】 | 二十五【二】 | 百一十九【四】 | 二百四十七【二】 |
| 夏至 | 一尺五寸 | 六十五 | 三十五 | 百一十九【十二】 | 二百四十六【十七】 |
| 小暑 | 一尺六寸九分 | 六十四【八分】 | 三十五【一】 | 百一十九【四】 | 二百四十七【一】 |
| 大暑 | 一尺九寸九分 | 六十三【九】 | 三十六【一】 | 百一十七【十二】 | 二百四十八【十七】 |
| 立秋 | 二尺五寸三分 | 六十二【四】 | 三十七【六】 | 百一十四【十八】 | 二百五十一【十一】 |
| 處暑 | 三尺二寸六分 | 六十【四】 | 三十九【六】 | 百一十一【二】 | 二百五十四【四】 |
| 白露 | 四尺二寸五分 | 五十八【一】 | 四十一【九】 | 百六【二十一】 | 二百五十九【八】 |
| 秋分 | 五尺三寸七分 | 五十五【五】 | 四十四【五】 | 百二【三】 | 二百六十四【三】 |
| 寒露 | 六尺六寸七分 | 五十二【九】 | 四十七【一】 | 九十七【九】 | 二百六十八【二十】 |
| 霜降 | 八尺一寸七分 | 五十【五】 | 四十九【五】 | 九十三 | 二百七十三【七】 |
| 立冬 | 九尺八寸 | 四十八【四】 | 五十一【六】 | 八十九【三】 | 二百七十七【三】 |
| 小雪 | 一丈一尺二寸 | 四十六【七】 | 五十三【三】 | 八十六【一】 | 二百八十【六】 |
| 大雪 | 一丈二尺四寸三分 | 四十五【六】 | 五十四【四】 | 八十四 | 二百八十二【六】 |
求昏明中星:
推五星術:
木率:千五百七十五萬三千八十二。
火率:三千八十萬四千一百九十六。
土率:千四百九十三萬三百五十四。
金率:二千三百六萬一十四。
水率:四百五十七萬六千二百四。
推五星術:
置度實各以率去之,餘以減率,其餘,如紀法而一,爲入歲日,不盡爲日餘,命以天正朔,算外,星合日。
求星合度:
以入歲日及餘從天正朔日積度及餘,滿紀法從度,滿三百六十餘度分則去之,命以虛一,算外,星合所在度也。
求星見日:
以術伏日及餘加星合日及餘,餘滿紀法從日,命如前,見日也。
求星見度:
以術伏度及餘加星合度及餘,餘滿紀法從度,入虛去度分,命如前,星見度也。
行五星法:
以小分法除度餘,所得爲行分,不盡爲小分,及日加所行分,滿法從度,留者因前,逆則減之、伏不盡度。從行入虛,去行分六,小分百四十七,逆行出虛,則加之。
木星:
初與日合,伏,十六日,日餘萬七千八百三十二,行二度,度餘三萬七千五百四,晨見東方。從,日行四分,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。留,二十八日。逆,日行三分,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。又留二十八日。從,日行四分,百一十二日,夕伏西方,日度餘如初。一終三百九十八日,日餘三萬五千六百六十四,行三十三度,度餘二萬五千二百一十五。
火星:
初與日合,伏,七十二日,日餘六百八,行五十五度,度餘二萬八千八百六十五,晨見東方。從,疾,日行十七分,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。小遲,日行十四分,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。大遲,日行九分,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。留,十日。逆,日行六分,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。又留,十日。從,遲,日行九分,九十二日。小疾,日行十四分,九十二日。大疾,日行十七分,九十二日。夕伏西方,日度餘如初。一終七百八十日,日餘千二百一十六,行四百一十四度,度餘三萬二百五十八,除一周,定行四十九度,度餘萬九千八百九。
土星:
初與日合,伏,十七日,日餘千三百七十八,行一度,度餘萬九千三百三十三,晨見東方,行順,日行二分,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。留,三十三日。行逆,日行一分,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。又留,三十三日。從,日行二分,八十四日,夕伏西方,日度餘如初。一終三百七十八日,日餘二千七百五十六,行十二度,度餘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八。
金星:
初與日合,伏,三十九日,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,行四十九度,度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,夕見西方。從,疾,日行一度五分,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。小遲,日行一度四分,九十二日行百八度。大遲,日行十七分,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。留,九日。遲,日行十六分,九日退六度六分,夕伏西方。伏五日,退五度,而與日合。又五日退五度,而晨見東方。逆,日行十六分,九日。留,九日。從,遲,日行十七分,四十五日。小疾,日行一度四分,九十二日。大疾,日行一度五分,九十二日。晨伏東方,日度餘如初。一終五百八十三日,日餘三萬六千七百六十一,行星如之。除一周,定行二百十八度,度餘二萬六千三百一十三。合二百九十一日,日餘三萬八千一百二十六,行星亦如之。
水星:
初與日合,伏,十四日,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,行三十度,度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,夕見西方。從,疾,日行一度六分,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。遲,日行二十分,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。留,二日。遲,日行十一分,二日退二十二分,夕伏西方。伏八日,退八度,而與日合。又八日退八度,晨見東方。逆,日行十一分,二日。留,二日。從,遲,日行二十分,八日。疾,日行一度六分,二十三日。晨伏東方,日度餘如初。一終百一十五日,日餘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九,行星如之。一合五十七日,日餘三萬七千一百一十五,行星亦如之。
上元之歲,歲在甲子,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,日月五星聚于虛度之初,陰陽遲疾並自此始。
梁武帝天監三年,冲之子暅上疏,論何承天曆乖謬不可用。九年正月,詔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曆頒朔。陳氏因梁,亦用祖冲之曆。至遼,聖宗以賈俊所進新曆,因宋大明舊號行之。金曰重修大明曆。傳至皇元亦曰重修大明曆。及改授時曆,別立司天監存肄之,每歲甲子冬至重修其法。書在太史院,禁莫得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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